車輛年檢之前,身邊的人都會提醒你,“你有違章沒,有了違章一定要先處理違章記錄,否則不能年檢哦!”
大家知道“捆綁式”年檢這個常識是怎麽來的嗎?
《機動車登記規定》說了“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簡單點說就是:年檢之前,必須要把違章處理掉,罰款也要全部繳納,否則不給年檢。
爲什麽會出現“捆綁式”年檢?
其實從交管角度來說還是很好理解的,由于很多車主對違章處理不積極,每天有那麽多違章事故,還有很多是在異地,如果都逃避違章處理,最後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對于交管部門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工作量,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如果沒有‘捆綁式年檢’的限制,恐怕沒有幾個駕駛員會主動前來處理違章,繳納罰款。
爲什麽“捆綁式”年檢被叫停?
根據我國《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所以法律和規定起沖突,當然是以法律爲標准呀,這也是我們的常識。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顯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已被叫停!
“捆綁式”年檢違反法律優先原則!
《機動車登記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一致,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應當服從上位法規定。交通違法行爲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車輛年檢的對象則是車輛本身,所以將交通違法行爲的處理設定爲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前提條件,兩者對象不一致,違反了行政法的禁止不當聯接原則。
曾有車主爲此將車管所告上法院
2016年12月,湖南長沙車主唐嵩向車管所去函要求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車管所多次以車輛有違章行爲未處理爲由予以拒絕。唐嵩對此表示不服,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曆經一審、二審均告敗訴後,2018年12月1日,湖南省高院終審判決裁定車管所“捆綁式”年檢違法。
湖南省高院審理認爲,只要申請人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且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應當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交通違法行爲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其目的是懲戒和警示、避免違法駕駛行爲的再次發生。車輛年檢的對象是車輛本身,其目的是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減少因車輛本身的狀況導致的交通事故的發生。
將交通違法行爲的處理設定爲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前提條件,兩者對象不一致,違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接原則。
關于“捆綁式”年檢,車管所工作人員是這麽解釋的
當車主遞交年檢申請的時候,系統會提示車輛有規章未處理,不處理違章,就不能進入系統,進而就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系統內車輛年檢了。這套系統是直屬公安部管理的,上面提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也是公安部發布的。所以在執行操作的時候就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來實施了。
簡單點說就是,違章未處理,審車會合格,但是會導致車管所的電腦系統無法打印檢驗合格標志。
日常總結
深究起來,以違章記錄爲理由拒絕年檢是有問題的,理論上來說憲法大于法律大于規定。也期待通過大家的探究和質疑精神,能推動行政部門能出台更加合理無爭議的審核標准和執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