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丹星也要求厘清法庭可在多大程度上行使這個酌情權。拉哈尤指出,按照立法意圖,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一般不會成功,但不排除有例外。
根據法案,死囚若要提出上訴後的後續申請,須先獲得最高法院上訴庭的允許。這類後續申請可包括暫緩執刑,以及挑戰總統不給予特赦的決定等。
法案旨在爲這類上訴後的後續申請設定流程,讓涉事方更清楚相關法庭程序。拉哈尤說,律政部廣泛征詢了專業律師的意見,才敲定法案細節。
死囚獲得上訴庭的允許後,須在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由上訴庭的三名或更多法官審理。
“這個框架設下法庭會考慮的因素,法庭或只會在極其罕見的情況下超出這個範圍。”
拉哈尤說,申請是否有合理成功機會的這一條件,旨在讓上訴庭在決定是否允許有關申請時,也考慮申請理據,但不必對此作出全面判斷。即使不符合條件,上訴庭仍可酌情允許申請。
蔡厝港集選區周凱年則關注死囚若堅持要代表律師提出成功機會渺茫的申請,可能導致律師被令承擔訟費。拉哈尤說,律師有義務提前認真評估案件理據,若認爲缺乏理據,即使死囚堅持也應拒絕行事,法庭有權酌情決定是否下令律師承擔費用。
國會星期二(11月29日)三讀通過死囚上訴後的後續申請法案。衛生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說,近年來一些死囚窮盡所有上訴途徑後,趕在最後一刻提出申請。
義順集選區議員黃國光和國會反對黨領袖、工人黨秘書長及阿裕尼集選區畢丹星參與辯論時,都詢及法庭如何判斷有關申請的合理成功機會。
即使不符合這些條件,上訴庭仍有權酌情允許申請。
政府立法闡明死囚上訴失敗後提出後續申請的程序,讓死囚和代表律師更明確了解相關考量。這並不影響訴諸司法的途徑,也不妨礙死囚提出申請並在法庭上發表論據。
上訴庭會考慮四個因素,包括申請中附上的資料是否無法在早前的庭審時提呈,即使經過合理的努力也做不到;死囚和代表律師是否在拿到資料後延遲申請及拖延的原因;相關文件是否及時提交;以及申請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