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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色財經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服務法案》通過新加坡國會審議,被正式立法。這項法案將直接影響衆多在新加坡市場中的數字貨幣交易所、錢包及OTC平台,根據法案,監管部門將從風控和合規兩個方向對相關支付業務進行全面監管。
1. 監管對象
根據法案,監管對象是所有在新加坡市場有實際運營的相關機構,而不僅限于注冊地在新加坡的機構。
正式出台後,相關機構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MAS備案。
2. 監管業務範圍
根據法案,兩條監管框架並行,分別是:“指定制度”和“牌照制度”。
其中,“指定制度”授權MAS指定某一大型支付系統以保持經濟穩定;或在“一家獨大”時指定另一支付系統加入競爭,以杜絕壟斷市場的可能性。而“牌照制度”則是爲了更好順應市場靈活性而設置的監管框架,其中共設有三類牌照:“貨幣兌換”牌照;“標准支付機構”牌照;和“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這一制度將以下七種業務納入監管範圍,致力于減小這些業務存在的風險。根據法案,監管範圍包括:
(1)開戶服務;
(2)境內轉賬服務;
(3)跨境轉賬服務;
(4)商業采購服務;
(5)電子支付服務;
(6)支付型代幣相關服務;
(7)貨幣兌換服務。
法案對上述具體的服務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外,根據服務性質和範圍的不同,支付服務提供商需要根據各自的情況,申請以下三種許可證,具體包括:
第一類:“貨幣兌換”牌照
本許可僅限于貨幣兌換服務,因業務本身的商業規模較小,涉及的風險也較低,因此該牌照的監管範圍也較小。
第二類:“標准支付機構”牌照本許可監管範圍包括上述7種服務任意組合而成的商業活動,同時對支付或轉賬額度上限有要求,即一年中任何一項支付服務平均每月處理的交易金額超過300萬新幣,或,一年中任何兩項或更多支付服務平均每日處理的電子支付流水超過600萬新幣。
第三類:“大型支付機構”牌照本許可監管超過“標准支付機構”牌照所設額度的所有業務,且牌照審批要求也更嚴格,監管範圍也更廣。
因此,根據法案,可直接完成支付的電商平台、電子支付機構、所有數字貨幣交易所、錢包以及OTC平台都屬于支付服務相關服務商,必須滿足相關反洗錢規定,並申請相應牌照以合規化運營。
此外,MAS指出,有部分支付服務所涉及的風險比較小,不完全適用于“牌照制度”。例如持牌金融機構因其現有業務而附帶或必須開展的電子支付業務、虛擬貨幣業務等,這些服務不會被《支付服務法案》監管。同時,MAS也在考慮制定豁免標准,爲符合“標准支付機構”牌照要求,但不能滿足相關反洗錢條例的機構提供豁免。
3. 申請標准
根據法案,在任何時間點,支付服務提供商只需持有一個許可證,即持有與所提供的支付服務規模所帶來的風險相對應的一類許可證。
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申請成爲“貨幣兌換”、“標准支付機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持有者。除了第一類“貨幣兌換”許可證之外,許可證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1) 申請人必須是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注冊成立);
(2) 申請人必須在新加坡設有永久營業地或在新加坡設有注冊辦事處;
(3) 申請人必須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屬于MAS指定的一類人。
此外,針對適用于大型服務提供商的“大型支付機構”牌照持有者,爲保護消費者和商戶,該持有者必須通過以下任何方式保護客戶資金免于破産:
Ø 新加坡任何銀行或規定的金融機構承諾對此類款項向客戶承擔全部責任;
Ø 機構必須有新加坡任何銀行或指定金融機構的擔保;
Ø 以MAS可能規定的方式將用戶資金存入信托賬戶;
Ø 以MAS可能規定的其他方式對客戶資金進行保護。
4. 哪些機構需要盡快申請牌照
根據法案,“大型支付機構”牌照算是“標准支付機構”牌照的升級版。兩者在使用業務範圍方面一致,如果公司業務量滿足以下情況,就需要申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1)被許可人提供開戶服務、國內彙款服務、國際彙款服務、商業采購服務、支付型代幣服務中的一種或幾種;
(2)某項業務月總交易量超過300萬新幣或某兩項業務及以上月總交易量超過600萬新幣;
(3)被許可人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日均電子支付流水超過500萬新幣。
因此,根據上述三種牌照分類,電子支付服務業務日均流水超過500萬新幣就需要申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這就使得絕大部分數字貨幣交易所都需要申請該牌照,其他如錢包等項目方可根據自身業務規模選擇申請“標准支付機構”或“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與此同時,在申請牌照時,申請人也需要符合反洗錢標准;並滿足MAS對技術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平台技術風險管理體系、用戶認證、數據加密、防止服務器攻擊等;此外,申請人還應做好業務隔離,接受MAS的定期抽查,並及時報告業務活動;避免違規操作,特別是應當注意內部合規,以免受到吊銷牌照等處罰。
新加坡在創新業務領域的監管始終走在相對超前的位置,《支付服務法案》的出台不僅完善了相應支付服務的監管空白,更是將新加坡的數字貨幣相關産業帶出了灰色地帶,給其他國家的數字貨幣行業立法、監管提供了相應的借鑒,在推進相關産業發展的同時,更好地保護市場和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