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業者在申請電力零售執照時,須有至少100萬元的繳足資本,或有形資産淨值達至少100萬元;
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電力零售商,未來可能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而賠償金額必須至少等同于用戶若提前解約所須支付的費用。
申請電力零售執照須有至少100萬元繳足資本
爲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零售商提前終止合約,能源局有意修改行爲准則,澄清只要用戶沒有拖欠費用或違約,即使無力償債、破産或去世,零售商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約。
除了上述建議,能源局也提出另外三項建議,以加強電力零售商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能源市場管理局擬議四管齊下,加強對電力零售市場的管制,以降低零售商退出市場對用戶造成的影響。能源局星期三(2月1日)發文告,就四項建議展開爲期約一個月的公衆咨詢。
能源局在咨詢文件中說:“我們知道零售商提早終止合約,可能導致一些消費者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買電。”
目前,用戶要是提前終止合約,須支付解約費給零售商,但是換作零售商沒有履行合約,則不必對用戶作出賠償。
爲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能源局建議,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零售商也必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賠償金額須至少等同于用戶若提前終止合約須付的解約費。
當局因此在考慮是否應該在零售商退出市場時,以另一種方式計算賠償金額,規定零售商根據剩余的合約期限,支付原有合約價與受管制電價或電力批發價之間的價差。
不過,能源局也指出,雖然此舉有益于消費者,卻可能爲電力零售商帶來巨額的成本,導致它們較不可能繼續經營下去。
能源局認爲,多家業者同時退出,意味著一些零售商沒有做好應對市場波動的准備。貿工部去年10月宣布,能源局會從今年開始逐步推行各項措施,加強現有的市場競爭結構,確保新加坡具備好能源轉型的條件。
二、所委任的重要職務持有者,如總裁和董事經理須先通過能源局審核和批准;
根據現有的行爲准則,電力零售商不得終止合約,除非用戶破産,或去世,或違約,或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轉到新加坡能源服務。
三、提高對沖要求。
延伸閱讀能源局收緊管制穩定市場 電力零售商須達更嚴資本及風險要求裕廊島興建氨氣發電及船只燃料設施 最遲2027年投入運作
我國在2018年開放電力零售市場,受全球能源供應短缺和批發電價高漲沖擊,六家零售商在2021年第四季相繼退出市場,另有兩家提前終止與用戶的合約,這些零售商占了總電力市場供應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