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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零售商若提前終止合約 日後或須賠償消費者

2023 年 2 月 2 日 最是书香能致远140622

一、規定業者在申請電力零售執照時,須有至少100萬元的繳足資本,或有形資産淨值達至少100萬元;

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電力零售商,未來可能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而賠償金額必須至少等同于用戶若提前解約所須支付的費用。

申請電力零售執照須有至少100萬元繳足資本

爲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零售商提前終止合約,能源局有意修改行爲准則,澄清只要用戶沒有拖欠費用或違約,即使無力償債、破産或去世,零售商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約。

除了上述建議,能源局也提出另外三項建議,以加強電力零售商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能源市場管理局擬議四管齊下,加強對電力零售市場的管制,以降低零售商退出市場對用戶造成的影響。能源局星期三(2月1日)發文告,就四項建議展開爲期約一個月的公衆咨詢。

能源局在咨詢文件中說:“我們知道零售商提早終止合約,可能導致一些消費者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買電。”

目前,用戶要是提前終止合約,須支付解約費給零售商,但是換作零售商沒有履行合約,則不必對用戶作出賠償。

爲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能源局建議,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零售商也必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賠償金額須至少等同于用戶若提前終止合約須付的解約費。

當局因此在考慮是否應該在零售商退出市場時,以另一種方式計算賠償金額,規定零售商根據剩余的合約期限,支付原有合約價與受管制電價或電力批發價之間的價差。

不過,能源局也指出,雖然此舉有益于消費者,卻可能爲電力零售商帶來巨額的成本,導致它們較不可能繼續經營下去。

能源局認爲,多家業者同時退出,意味著一些零售商沒有做好應對市場波動的准備。貿工部去年10月宣布,能源局會從今年開始逐步推行各項措施,加強現有的市場競爭結構,確保新加坡具備好能源轉型的條件。

二、所委任的重要職務持有者,如總裁和董事經理須先通過能源局審核和批准;

根據現有的行爲准則,電力零售商不得終止合約,除非用戶破産,或去世,或違約,或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轉到新加坡能源服務。

三、提高對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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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2018年開放電力零售市場,受全球能源供應短缺和批發電價高漲沖擊,六家零售商在2021年第四季相繼退出市場,另有兩家提前終止與用戶的合約,這些零售商占了總電力市場供應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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