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4年起,本地公益機構及大型慈善團體的董事任期不可超過10年。慈善機構的分類級別也會從目前的四個等級簡化爲兩個,納入第二等級須接受更嚴格監管。
第一等級包括年收入總額介于5萬元至1000萬元的中小型非公益機構慈善團體。所有具公益機構(IPC)資格的慈善團體,以及年收入總額1000萬元或以上的非公益資格大型慈善機構,則會納入第二等級,接受更嚴格監管。
帶領修訂工作的委員會主席洪豪耀指出,監管原則推出16年以來,爲慈善機構設下了良好的治理標准。“爲了確保慈善機構能與時並進、更可持續地發展,我們根據不斷改變的慈善領域以及最新的治理作業方式進行修訂,確保監管准則還是適用和有效的。”
根據新准則,公益機構及大型慈善團體的董事任期不可超過10年。如果公益或慈善機構認爲有必要延長某位董事任期超過10年,須在舉辦董事選舉的會員大會上通過。
現有准則的九項大監管原則會簡化爲六項,並附帶相關說明與指導方針,協助公益與慈善機構更好地確保運作事務符合原則要求。新准則也提出有關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的監管要求。
另外,現有的監管准則根據慈善和公益機構的規模,劃分爲四個等級。新准則將等級簡化爲兩大類,即第一和第二等級。
慈善理事會修訂慈善團體與公益機構的監管准則,並于星期二(4月4日)公布詳情。理事會指出,修訂後的准則可提升慈善領域的監管水平,並讓新加坡人更有信心捐助和支持慈善事業。修訂後的准則會從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但慈善機構只須在各自新財政年開始後落實准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