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一讀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強調,這項調整的用意是保護受害者,鼓勵他們舉報家暴,而不必擔心事情公開後須承受的壓力;這也可讓受害者保有隱私,修複家庭關系。
此外,政府計劃把可以申請個人保護令的最低年齡從21歲調低至18歲,同其他相關法令如防止騷擾法令和弱勢成人法令一致。目前,除非已婚,否則不滿21歲者必須由家人、監護人或政府授權人員代爲申請保護令。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去年針對修訂婦女憲章的家暴相關內容,進行了公共咨詢。多數參與者支持這個修訂條文;一些人覺得是否公開身份應由受害者決定;有人也認爲,公開施暴者身份可起到嚇阻作用。
爲了保護家暴受害者的隱私,政府將修訂法案,禁止公開與報道會暴露受害者身份的內容,除非受害者同意,並獲得社會福利司長的批准。
此法案也更新“家庭暴力”的定義,更明確涵蓋性暴力、心理和情緒方面的暴力行爲。輔導安排也可擴大至親子育兒項目等。此外,法案列明法庭取消保護令時應考慮的因素,例如受害者是否可能被迫同意撤銷保護令。
目前,一些案例如果涉及兒童與未成年人,以及性罪行的受害者,他們的身份都獲得保護。此修正法案一旦通過,家暴受害者的身份也會受保護,可能暴露他們身份的信息將被禁止公開與報道,施暴者的身份也可能一樣。法庭可下令違例者撤下這類內容,包括社交媒體上的貼文。違例者可面對罰款不超過5000元。
可申請個人保護令 最低年齡調低至18歲
其他修訂內容包括:擴大社會福利司長和保護人員的權限,協助他們進行調查工作;讓社會福利司長有權安排受害女性接受醫療或心理評估與治療等。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星期二在國會爲婦女憲章(家暴與其他)修正法案提出一讀,修訂內容包括加強保護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