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案發時是高峰時段 被告走不開
因此,法官認爲這起案件存在不一致之處,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亂扔煙蒂,最終判被告無罪釋放。
另外,沒有證據表明法爾漢如何確認被告就是亂丟煙蒂的人,當事人在抽煙時必然得摘下口罩,但隨身相機的畫面顯示被告戴著口罩。
被告在庭上指出,當時她向兩人解釋,她下午5時許正在攤位內忙碌,不可能在繁忙時段到夜市外吸煙,而且當時有一名顧客還在等待餐點。
事件發生在2022年4月16日下午約5時零7分,被告蘇哈娜當時在芽籠路第845座附近的夜市工作。她因涉嫌亂扔煙蒂被控上法庭,但不認罪,案件展開審訊。
法爾漢只說明當事人使用的手和煙頭的顔色,但除了指出被告是當事人外,無法提供任何有關當事人外表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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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指出,他們當時看見被告在集市外的人行道吸煙。法爾漢看見被告熄滅香煙後,把煙蒂丟在人行道上,並走向夜市內的攤位,但薩米尼並未看見。
法爾漢告訴薩米尼後,兩人走入夜市,在其中一個攤位找到被告,法爾漢在接近被告前,打開了隨身相機。兩人隨後出示證件,向被告解釋情況並要求她出示身份證,被告在受詢時態度冷靜且合作。
被告的兩名同事爲她出庭作證時說,當時並非休息時間且是高峰時段,被告是唯一負責包裝漢堡的員工,難以在同事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攤位。
法官認爲,雖然環境局人員指他們當時所站的位置,可以毫無阻礙地觀察到被告吸煙,但兩人在說出被告所站位置時卻不一致。
女攤位助手被環境局人員指在人行道亂丟煙蒂,案件展開審訊後,法官認爲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亂扔煙蒂,最終判她無罪釋放。
根據判詞,當天下午4時至6時,兩名國家環境局人員法爾漢和薩米尼負責執勤,針對亂扔垃圾等行爲執法,法爾漢的身上戴著隨身相機。
另外,隨身相機的畫面只顯示了兩人與被告之間的對話,且不完整,不能證明她亂丟煙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