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有幾位廣爲人知的創業者,上了失信執行人名單,一位是做錘子手機的羅先生,一位是前首富家的王公子,還有一位則是彙源的創始人朱先生。不管是羅先生聲情並茂的聲明,還是王公子依然我行我素的高消費,亦或是有人對朱先生早期賣彙源的存疑,外面的看瓜群衆,其實很難觸到事情的真實和本質,多數時候,也只能到道聽途說和揣測。但有一項應該是事實:2019年對創業者來說,應該是不那麽好過的一年。
有不少公司謀求重組找新的靠山,也有不少公司最終不能破産清算。能成功重組,自然是比較好的歸宿了,至少債務和未來的經營都有了新的接盤俠,能全身而退或者半身而退。若只能破産那無疑是過去的努力要全部付諸東流,就看以前的盈利有多少是已經落袋爲安。但是,相比被無休止地追債,被逼到極致,破産,對創始人來說,可能反而是徹底了解比較好的方式。
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公司對創始人是一層保護,只需要以注冊資金爲限承擔賠償責任。以這個爲例:A先生創辦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在持續經營過程中,公司擴大規模,最後總負債達到了1000萬。現在公司經營不下來了,准備破産。那理論情況下,A先生其實最多只有這100萬的損失,其它的900萬負債,是不需要再用私人財産來還的。
1、破産清算時的還債邏輯
在公司資産負債表中,有一個恒等式,資産= 負債+所有者權益。這其中,A先生的100萬注冊資金就是最早的所有者權益,後來經營過程中的盈利或者虧損,也會體現爲所有者權益。 那如果公司已經有很大的虧損,自然,賬面上的資産,可能就已經遠小于了1000萬負債。 這就是常說的“資不抵債”。
在進行破産清算時,是用公司賬面的所有資産來還債。如果資産還有價值,就會通過破産清算小組來負責進行處置變現,然後按照優先級償還債務。還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下資産,那就再歸股東所有。如果資産不夠還債,那償還債務也有優先級,員工工資、欠稅務的錢是要求先還的,然後才是欠銀行的錢,欠供應商的錢。這其中,如果資産是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那抵押的資産,就要優先還這個債權人的欠款,剩下的才是還別人的。
2、有限責任公司對創始人的保護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在破産清算的時候,即便公司資不抵債,也不會要求股東再把自己的錢拿出來還公司債務,只需要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相當于是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産。有次還無意中聽到一個案例,當然不能確定是吹噓還是真事。一位私企老板說,他公司破産的時候還欠了銀行幾個億,但客戶的貨款,一毛錢都拿回來了。若是真事,那這位老板可真是很了不起了。
當然,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 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又有明顯的證據表明之前股東與公司之間有“公私不分”的情況,那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再用個人財産還債。
- 如果借款合同裏,股東有以自己的個人財産作爲擔保,那自然也是需要股東資金還債的。這裏其實就是,債權人也不傻,不會明知道公司不行了,還什麽抵押都不要就給公司借錢。所以,最受傷的往往是供應商,被以采購的名義先把東西拿走了。
- 或者有證據表明股東有惡意抽資行爲,那債權人也是有權利追回的。
總之,創業不管是開始,還是結束,都會牽扯到很多的問題,那其中,稅務、法律和財務,是屬于商業模式之外,最關鍵的三項吧,如果提前在這方面有一些准備和防範,應該能讓創業者在應對危機時,能有更多的退路和選擇。畢竟,不是誰都有一個有錢的媽。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