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國會道歉,究竟是尋常之事,抑或極度罕見?
我國國會領袖傅海燕與工人黨主席林瑞蓮昨早就“測試氣球論”于國會激烈對戰,一方出乎意料拒絕收回言論且拒絕道歉,另一方窮追猛打且“極度失望”。
傅海燕最後向林瑞蓮發出警告,倘若林瑞蓮重蹈覆轍,再有不正直的行爲、濫用國會特權,她將交由國會特權委員會展開調查。
事件引發全城熱議。公衆不僅好奇“國會特權委員會”從何而來;更是納悶,工人黨非選區議員貝理安不是才剛在年初向國會道歉嗎?國會領袖要求議員道歉頻頻發生,難道是執政黨對付反對黨的“又一法寶”?
三道歉案例
實際上,議員向國會道歉的情況相當罕見,也並非如坊間所說只針對反對黨人。紅螞蟻爲你整理了自2000年以來最引人注目的三起道歉事件。
2017年:工人黨非選區議員貝理安提供誤導性信息
工人黨非選區議員貝理安去年11月7日在國會上質疑,新傳媒作爲私人企業,是否被賦予過多權力可“剪輯會議錄像”。他當時舉例稱,2017年2月國會辯論總統選舉(修正)法案的錄像被“刪除了部分片段”,直到他致函新傳媒後,後者才“改正並上傳不同的錄像”。
國會領袖傅海燕致函貝理安,指新傳媒蓄意剪輯國會錄像一事是“扭曲事實”,新傳媒已在貝理安發出電郵當天回複,解釋是技術故障影響了錄像,並告知完整錄像已在貝理安發出電郵的兩天前上載到網上。
貝理安最終按照國會領袖的要求,在今年1月向國會道歉,並撤回他的言論。
2009年:淡濱尼集選區前議員陳文安發表不負責任言論
2009年,時任淡濱尼集選區議員陳文安在國會上引述一則在互聯網上流傳、未經查證的電郵,抨擊《海峽時報》針對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風波所作的報道有欠公平。
國會隔天複會時,他公開道歉說,國會授予議員自由發言權,議員因此應恪盡職守,作出負責任的言論,而他本應向發出電郵的人查證或證實電郵內容。
時任國會領袖的馬寶山之後提醒所有議員要對他們在國會上所發表的言論負責,不得濫用國會賦予他們的言論特權和免責權。
2002年:東海岸集選區前議員陳樹群發表影射他人談話
2002年7月,當時的東海岸集選區議員陳樹群就他針對車資漲價的課題提出辯論動議時,影射時任副總理李顯龍和公共交通理事會蓄意誤導國會和新加坡人民,向李副總理、公共交通理事會和國會道歉。
特委會有權判罰款坐牢
以上三人在國會公開道歉之後,事件也就沒有上升至傅海燕本周所提到的國會特權委員會層面。如果議員發言不當又不道歉,事件有可能交由國會特權委員會處理。那麽“國會特權委員會”是什麽呢?起什麽作用?又有誰是委員會委員?
根據《聯合早報》的報道,國會特權委員會(簡稱特委會)由國會委任,負責審查任何違反國會特權的投訴。如果國會接獲投訴,委員會就召開聽證會,盤問證人並向國會提交建議報告。
特委會的報告書供議員傳閱後,國會領袖可提出動議,讓國會議員就報告書展開辯論和發表看法。
根據國會(特權、豁免與權力)法令,任何人被投訴藐視國會,或違反國會特權,一旦指控成立,國會特權委員會有權判他們坐牢,也可判處罰款。
議員享有的國會特權包括免責權,他們能在國會裏自由發言,不會被起訴。但多數代議士在莊嚴的議事殿堂都謹言慎行。
現任特委會主席爲國會議長陳川仁,七名成員包括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國會領袖傅海燕、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財政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外交部兼國防部高級政務部長孟理齊博士、阿裕尼集選區工人黨議員陳碩茂、馬林百列集選區議員謝健平和唐振輝。
惹耶勒南是聽證會“常客”
檔案資料顯示,自我國獨立以來,特委會召開至少七次聽證會,其中六次涉及已故工人黨前黨魁惹耶勒南。他曾被特委會裁決藐視國會和違反國會特權,必須繳付罰款。
第一次發生在1982年,另五次則是在1986年到1987年之間。1982年,特權委員會對惹耶勒南藐視國會的行爲提出警告;1987年1月和5月,特權委員會則在裁決惹耶勒南藐視國會和違反國會特權的罪名成立時,判他分別繳交2萬6000元和1萬2000元的罰款。
最近一次聽證會則發生在1996年。四名民主黨代表在國會醫藥津貼特選委員會上提供不確實數據,企圖誤導國會和公衆,時任衛生部長楊榮文因此向國會議長投訴四人的言行藐視國會並違反國會特權。
四人在聽證會供證後,特委會向國會發表報告書,獲國會通過,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博士等人最終被罰款5000元到2萬5000元不等。
議員不宜的行爲
另據2009年的媒體報道,我國的《國會(特權、豁免及權限)法令》列有17種議員“不宜”的行爲,議員要是違反了這些行爲,就會受罰。其中一些違規行爲包括:
- 毆打或侮辱議長或議員;
- 提供或捏造或僞造錯誤文件意圖欺騙;
- 拒絕回答相關的問題;
- 利用國會中得到的信息來牟取私利;
- 在沒有事先呈報的情況下,在國會中提出與自己有金錢關系的事件。
議員違規如何處置?
議員如果違規而被人投訴,且指責相當嚴重,他會被交給國會特權委員會處置。委員會必須裁決指責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國會便會提出動議,對他施予以下一種或多種的懲罰:
- 罰款最高可達5萬元;
- 一段時期內禁止參與國會議事,禁足期間不得領取薪水;
- 遭嚴厲訓斥;
- 免受民事訴訟的免責權遭褫奪;
- 逐出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