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眼按:家裏請了女傭或保姆,本來是爲了分擔家務煩惱。萬萬沒想到的是,看似“平凡”的女傭們,能在外面惹上高利貸這種麻煩。最終受害者還是無辜的雇主。
杭州的保姆縱火案震驚全中國。
因保姆欠下的一點錢,讓雇主家庭付出成千上百倍的財産代價,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人命關天。原先只以爲在新聞裏出現的故事,現在這位網友發現居然發生在身邊,震驚和害怕的程度,不言而喻。
過去幾個月,因爲大耳窿和財務公司的騷擾,我一直生活在緊張、不安中,每日寢食難安,以致于身體狀況變得非常糟糕,情緒也終日緊繃,很容易失控發怒,一直靠吃中藥等進行調理。
三個月過去了,現在生活才總算恢複平靜,身體也基本好轉,時至今日才能夠平靜地進行回憶和記錄。
希望我的親身經曆給所有雇用女傭的家庭提供借鑒,同時希望有關當局對于財務公司的借貸行爲予以約束。
我家請的是菲律賓女傭,女傭回國後約兩三周,我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自己是”大耳窿“,也就是新加坡的高利貸,得知女傭已經回國,就要求我替女傭償還借款,遭到拒絕後,大耳窿立即說出了我的全名、身份證號和家庭詳細住址,並凶狠地在電話中對我進行各種威脅。
此生第一次遭遇這種事情,我確實被嚇到了,一度想還了這筆錢破財免災。但老公極力反對,他告訴我這樣做,只會招惹來更多的大耳窿。事實證明老公的主張是對的,當然後來與大耳窿的抗爭也相當煎熬。
我們當晚去警察局報了案,做了筆錄,按照警察的建議,我不再理睬大耳窿的電話和短信,並屏蔽了他們的號碼。連續一兩周他們每天換著號碼給我瘋狂打電話、發短信進行騷擾和威脅,並通過WhatsApp下載了我和孩子的照片發給我,威脅要抓我孩子。
我開始變得很緊張,每晚無法入睡,更無法呆在臥室睡覺,始終覺得門外有動靜,一趟一趟不停起身從臥室跑出去查看門口和走廊,最後幹脆到門廳躺著,一有動靜,就立即開門查看。老公也買了棒球棒,開始半夜出門“巡邏”。
也許你會笑我們的傻和過于緊張,但當自己的孩子受到威脅的時候,做父母的時時刻刻都已無法安睡,一心只想著怎麽能盡最大努力去保護孩子。我自己也笑過老公,覺得他用棒球棒太過誇張,不妥,但同時我也看到了他誓死要保衛孩子的決心,以及誓死要和大耳窿戰鬥到底的堅毅。
(這種場景在新加坡住過的人都知道,大耳窿潑漆要錢來了)
做爲弱女子的我,確實怕大耳窿上門騷擾,但如同驚弓之鳥的我只要一聽到門外動靜,相反會立刻變得無所畏懼,我一定會立即開門,因爲我也准備好了皮鞭和棍棒!
我的女傭其實借的數目並不大,只有幾百,但在新加坡無論數目大小,大耳窿一旦被抓,一律會被處以5年監禁及打5鞭的重刑。所以我非常期待抓住威脅我家人的大耳窿,將他們繩之以法,打他個皮開肉綻!
除了加強自家的“安保措施”,我們也經常跑警察局,並開始申請給自家門口安裝監控。
經過兩三周的較量,大耳窿見拿我沒辦法,逐漸停止了對我電話和短信的騷擾恐嚇。但很快我就開始接到財務公司的電話,我告訴他們女傭已經回國或者我不認識這個女傭,任何借口都阻止不了他們不停地給我打電話進行“禮貌性”的騷擾,跟大耳隆不同,他們不會進行恐嚇,他們反倒會笑,會很有“禮貌”地不斷打電話、發短信和律師信。
我因爲堅信自己沒有法律義務要回應財務公司任何別人的財務問題,所以也屏蔽了財務公司的電話。在我屏蔽財務公司的電話後,財務公司就開始每周派人上門對我和家人繼續進行所謂“合法”的騷擾。
最後一次,我生氣地警告他們,讓他們回去明確回複公司,轉達屋主的態度和這裏沒有這個人的聲明,如果再繼續騷擾我,我會報警。讓我沒想到的是,財務公司的人反倒很理直氣壯地讓我馬上報。
讓我更沒想到的是,在警察到達我家樓下後,財務公司的人就先下樓截住警察,講了他一方的理由,于是警察一進門就要求我們跟財務公司合作,要我按照財務公司的要求提供白紙黑字的證明。
我相當驚訝這樣的結論,我不是借貸人,也不是擔保人,我堅信我沒有義務替任何人回答別人任何的債務問題。于是我一再質疑警察的結論,並提出這是一種騷擾,但警察解釋說財務公司是有執照的,是按程序上門來找人要債,所以不構成騷擾,反倒是我需要按照財務公司的要求做。
對此,我還是堅決不認同,于是繼續追問警察我在法律上是否有這樣的義務,並拿出對于騷擾的法律定義與警察爭論。
當時,我真的非常生氣,本來希望警察來保護自己,或者站在一個公正權威的立場平息事端,結果怎麽進門就只幫著財務公司說話,反倒我成了過錯方,以致于財務公司的人站在門口高興地、故意沖著我挑釁地笑,無聲地向我耀武揚威。
我一下子火大了,一句大吼,應該是一句大罵,就沖出門要打財務公司那彪悍的男子,警察把我一把抓了回來,讓我冷靜。我開始有點忍不住了,著急地、委屈地、不爭氣地流出淚來。
警察看到我有點崩潰的狀態,這時才真正開始傾聽我的講述,我給他們看了我收到的威脅孩子的短信,告訴了他們我不願意合作的理由,因爲我深深懷疑財務公司跟大耳窿有關聯,他們索要的數目一致,接踵而至地換著招數對我進行騷擾。
最重要的是,我認爲自己沒有法律義務要與財務公司合作。
最後,警察才建議我,我可以選擇合作,也可以選擇不合作。不合作可能導致財務公司繼續上門,如果財務公司沒有做傷害我們財産人身的事,警察也無法制止財務公司上門,但如果在我出具了書面證明後,財務公司仍繼續上門,我控告騷擾才比較有力有據。
我接受了警察的建議,事後去警察局做了筆錄,然後電郵通知了財務公司該女傭已不在此住址。至此後,財務公司才再沒來過我家。
我雖然接受了警察的建議,但我對警察對于騷擾的定義和認知還是不能苟同,我上網做了一些初步的了解,根據2014年實施的騷擾保護法案,原文摘錄如下:
Protection From Harrassment Act
Section 7 of the POHA illustrates several examples of stalking. In essence, an act(s) or a person may constitute unlawful stalking if you feel?harassed, alarmed or distressed?by these acts.
Acts associated with stalking may include:
Following you;
Communicating with you;
Loitering outside your home?or the places you frequent;
根據騷擾保護法案第7部分,跟蹤是騷擾的一種,對于跟蹤的定義也包括了跟蹤者在受害人住所外遊蕩,跟受害人講話。鑒于此,我要向尊敬的警察先生提出疑問:
作爲不是借貸人,也不是擔保人的我,當財務公司人員杵在我家門口不走,在我明確表明他們要聯絡的人跟我無關,也不再住在我家後,仍然持續呆在我家門口,這樣還不能構成騷擾嗎?這樣警察都沒權利趕走他們?
同時我也希望有關當局能審查財務公司針對女傭的借貸行業,進行約束或者制止。在此,我對新加坡金管局也有以下疑問:
一、財務公司向女傭放貸,在雇主不知情地情況下收取雇主身份信息、聯絡信息、家庭住址等是否合規?是否已經觸犯了個人信息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二、因爲女傭無法還貸,財務公司聯絡雇主,在雇主明確告知女傭已經回國的情況下,財務公司是否有權繼續通過電話、短信、上門等各種方式強行要求雇主合作?
前不久的周日,我到宏茂橋逛街,看到一間財務公司門口圍了一堆女傭,我當時就在想又有多少雇主會像我一樣呢?
(新加坡眼發布網友匿名投稿,不代表新加坡眼證實或同意本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