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獲悉,王女士和宜家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
宜家賠償王女士4萬余元
一審中,王女士訴稱,自己是宜家的會員,她購買了宜家一款名爲斯黛納(STELNA)的玻璃水杯,半夜喝涼白開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一顆門牙斷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還貨款並賠償二倍損失,共計105萬余元。
王女士受傷
宜家則稱,王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玻璃杯是從宜家處購買,也無法證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傷有因果關系。宜家還稱,經檢測,在冷熱溫差200攝氏度範內,這款玻璃杯無破裂現象。
大興法院對于王女士主張宜家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不持異議。但該院同時認爲,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充分證據顯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
最終,大興法院一審判決宜家返還王女士購物款3.9元,賠償王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4.03萬多元。
原被告均對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
王女士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已經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了上訴。她認爲宜家涉案産品存在質量缺陷,且此前宜家的鋼化玻璃杯已經多次發生過類似情況,宜家在已經明知産品有質量缺陷的情況下還繼續銷售,構成消費欺詐。
此外,王女士表示,在一審第一次庭審後,已經找到了相應的購物發票和刷卡憑證並向法庭提供。
一審判決認定,王女士系宜家的消費會員,曾多次在宜家購物,並且宜家對于王女士在曾經在宜家門店購買斯黛納玻璃杯的事實也予以認可。
斯黛納(STELNA)玻璃水杯官網展示圖
宜家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也提起上訴。宜家認爲,在産品責任糾紛案件中,消費者對産品與損害結果之同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本案中,王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銷售的,且事件發生當晚的情況,全部爲王女士個人的描述,沒有任何客觀的第三方的證據證實,沒有證據證明王女士受傷與宜家所銷售的産品存在因果關系。
宜家還認爲,一審法院僅僅依據王女士庭審中的陳述、玻璃碎片照片、王女士就醫時對其病情的陳述及具體傷情,以及宜家基于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與王女士溝通協商情況,來認定宜家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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