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中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海運和空運相關小知識!
01
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02
第一款規定也適用于參加合夥經營、聯合經營或者參加 國際經營機構取得的利潤。
03
締約國一方企業從附屬于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有關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視爲從該船舶或飛機的經營業務中所取得的利潤。
04
在本條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利潤應該包括:
(一)以光租形式租賃船舶或飛機取得的利潤;以及
(二)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包 括拖車和運輸集裝箱相關的設備)取得的利潤;
上述租賃、使用、保存或出租,根據具體情況,應是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國際運輸業務的附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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