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正確享受協定待遇的風險
當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中國企業不符合協定規定,例如並非中國的居民納稅人或者並非該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無權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時,該中國企業則面臨未正確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風險。因此該中國企業可能導致少繳稅款,進而導致新加坡稅務局對其處以罰款。另一方面,如納稅人由于未使用稅收協定、未享受協定低稅率、未享受稅收抵免或稅收饒讓而多繳預提所得稅的,新加坡稅務局對多繳部分稅款的退稅存在時間限制且與主計長的自由裁量權相關,因此也存在退稅風險。
中國企業到國外投資,承擔的是全球納稅義務,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爲了防止企業同一筆所得既在國外納稅,回國後又在國內納稅,從而造成重複征稅,我國允許企業在國外繳納的稅款進行限額抵免。“走出去”企業如果不熟悉稅收協定的規定,重複繳納稅款,就會造成損失,加重企業負擔。建議企業在去新加坡投資之前,對其稅收制度進行了全面、准確的了解,加強中新稅收協定及兩國稅法的學習,及時跟進兩國稅制的改革和更新,確保正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02
濫用稅收協定的風險
no.1
常設機構的認定
根據中新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通常,中國投資者在新加坡的場所、人員構成常設機構的,其營業利潤應當在新加坡納稅。此外,根據中新稅收協定,企業如在新加坡設立具有准備性或輔助性的固定場所,不應被認定爲常設機構。因此,對于赴新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而言,中國投資者應適當考慮中新稅收協定對常設機構的規定,根據其在新加坡投資活動的性質,利用稅收協定關于常設機構的負面清單,作出合理的商業安排,降低在新加坡的經營活動成爲常設機構的風險。
no.2
導管公司認定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爲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若中國企業沒有實質的經營管理活動而被新加坡稅務局認定爲導管公司,則有可能導致中國企業無法享受中新稅收協定待遇(如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
no.3
受益所有人判定
中國投資者在新加坡獲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收入時,應當向新加坡稅務局證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從而適用中新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降低在收入來源國的稅負。鑒于新加坡國內稅法對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沒有特定的規定,因此,參考《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9 號),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産生的權利或財産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將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經銷、管理等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
因此,如果中國投資者作爲消極所得的接收方,但是無實質上的經營管理活動,那麽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將會很難被新加坡稅務局認可,由此面臨無法享受協定待遇的風險。
no.4
脫離實質性經濟活動
享受稅收優惠認定風險
當中國企業脫離實質性經濟活動,在不符合協定規定要求的前提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該中國企業則面臨未正確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風險。因此,該濫用稅收優惠的行爲可能導致該中國企業在新加坡少繳稅款,進而導致新加坡稅務局對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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