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問起“在新加坡,做什麽最難?”,大多數小夥伴第一時間想到的應該就是“離婚最難”吧!新加坡的離婚難是全世界都出了名的。
那在新加坡,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離婚成功呢?今天萬事通就帶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
結婚三年內不得離婚
法律規定,夫妻在結婚三年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提出離婚的一方(訴方)承受了異常的傷害或艱辛。那,到底什麽樣的情況才足以構成“異常的傷害或艱辛”?
主要有三種情況:
1、訴方遭受家暴,以致淤青或骨折,並且有醫生的驗傷證明;
2、婚姻中的一方有嫖妓習慣,頻率很高,並且有照片或錄像證據;
3、婚姻中的一方偏好極端變態的性行爲。
有小夥伴要問了:“‘有偏好極端變態的性行爲’?這要怎麽證明?!”
確實,第三種情況較難證明,但這種情況一般都會伴隨家暴的發生。話雖這麽說,但是,在結婚三年內成功申請離婚的情況還是相當罕見,因爲新加坡法庭想要避免人們將婚姻視爲兒戲,不尊重婚姻。
那結婚三年後想離婚是不是就比較容易了?你要這麽想那就太天真了!在新加坡,無論你結婚幾年,想要離婚那都是非常的難啊!
根據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節條文,提出離婚的一方(即訴方)須以下列五種情況的任何一種作爲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並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
哪五種情況呢?
1辯方有通奸行爲
如果你想以”對方有通奸行爲“爲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那就必須要拿出證據證明你的丈夫/妻子與他人發生了性關系。
只看到了他們牽手或接吻?不好意思,只要你沒有辦法證明他們有性關系,那就無法構成“通奸”,也就無法以這個理由離婚。
因此,如果你想用“對方有通奸行爲”這個理由來離婚的話,那就要掌握照片或錄像證據,實在沒有這些證據的話,一些聊天軟件和電郵也可以證明。比如丈夫/妻子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頻繁的發送信息給“第三者”,並且內容也是相當的親密,那這樣的信息也是可以當作證據的。
但是,小夥伴們注意了!即使你能證明另一半通奸,他/她也有可能能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因爲這並不能說明他/她不是一個好父親/母親!
2辯方行爲不合理
這個情況是離婚的人們最常使用的一種情況。“行爲不合理”一詞其實是較爲通俗的說法,《婦女憲章》中的原文爲“辯方的行爲使訴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無法繼續與前者共同生活”。
這個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了,比較嚴重的有賭博,家暴等等。輕微的比如,對方睡覺打呼噜,害的你夜不能眠。上廁所不關門、對方不愛幹淨等等。只要是你不喜歡的,接受不了的,都可以算是“對方行爲不合理”。
另外,離婚也分爲“協議離婚”和“爭議離婚”。協議離婚指的是辯方同意並承認離婚理由,當事人無須出庭,故可節省金錢。爭議離婚就是指的辯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理由有意見,因此提出反訴。
因此,訴方在填寫離婚理由時,應注意措辭,不要過度批評伴侶的不是,把對方說的一無是處,否則雙方只會“來回過招”,兩敗俱傷。
3訴方遭辯方遺棄不少于兩年
關于“遭對方遺棄不少于兩年”這一點,也是非常難做到,因爲這裏的“遺棄”指的是婚姻其中一方單方面選擇分手並且失聯。
但這樣的情況在新加坡那可是相當罕見的,因爲新加坡面積太小,找個人並不困難。
那如果對方離開新加坡了呢?就算離開了新加坡,如今多數人也都有很多社交軟件,依舊能夠聯絡得上。
4雙方分居至少三年,且辯方也同意離婚
結婚三年後,如果雙方都自願離婚,得先分居三年才可以申請離婚。這三年期間,必須是徹底的分居,不僅不能發生性關系,還不能有其他顯示雙方尚有感情的行爲,比如說女人爲男人做飯洗衣服熨衣服,或者雙方以夫妻的名義一起參加昔日同學或好友的派對,也不能共同討論和決定有關家庭或孩子的事情。
因此,育有年幼孩子的夫妻一般較難選擇以“分居”作爲離婚理由,兩人會經常因爲孩子的事情進行討論。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哪怕都住在同一個屋檐下,不同的房間,這樣也是可以的。
5雙方分居至少四年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這分居的期限就得至少是四年!
這樣看來,在新加坡離個婚,除了金錢上受不了,這心更是累啊!一拖就是好幾年。看來,一開始看准人再結婚才是比較靠譜的啊!
小夥伴們,你們覺得新加坡離婚方面的法律怎麽樣呢?或者你們身邊有沒有被新加坡關于離婚的法律害慘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