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問題是各位在新加坡工作的員工最想知道的事情,最近又有一名網友提出詢問
有網友在網上詢問:
如果拿著WP工作准證准備在5個月的時候交辭職信預計走的時候是6個月已經超過183天了,這種情況需要被罰稅嗎?
人力資源專家的回複如下:
1)根據新加坡稅務局規定,在新加坡工作超過61天卻不滿183天的外籍勞工,需要按照非居民的稅收規定,15% ~ 22%不等去償還個人所得稅。通常雇員都是15%,從2017年開始,如果職位是公司的董事長並有其它方面的收入(比如公司盈利帶來的股份分紅,房産投資…..),個人所得稅征收比例就爲22%。
2)183天指在新加坡就業的天數,包括周末和公共假日。就職期間合理的出境新加坡(如海外度假)或因工作安排的(如出差)仍然計算在總的就業時間裏,以此來確定稅務征收。
人力部官網原文如下:
所以針對所有網友疑問,具體答複就是:所有Off Day(包括度假),都是算在183天內的,只要工作滿183天,就可以走人了。
Tips
如果有遇到這種繳納15%的個人所得稅的狀況,工人在一年之內(這裏的一年僅限于當年,也就是以每年1月份~ 12月份爲標准,不可以跨年。比方說不管你是在2017年的1月份還是未來的10月份離境,都得在2017年的12月31日前找到新的工作,再次入境,就可以使用新的工作信息(准證卡,合約….)提交給稅務部門,拿回所繳納的稅款(附IRAS個人所得稅部門電話: 1800 356 8300)。
至于離職,也有說法:
雇員想終止合約的時候,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給雇主,並且在信裏要注明呈交日期。雙方可就離職時間達成口頭或書面的協議。
若雙方達成免除通知期限的協議,也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如果沒有達成,就按照MOM規定時間,這個對雇主和和雇員雙方起同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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