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俄羅斯化肥大亨雷博諾夫列夫(Dmitry Rybolovlev)與瑞士自由港巨頭伊夫·布維爾(Yves Bouvier)之間總價高達10億美元的“天價”官司在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對簿公堂。
俄羅斯富豪雷博諾夫列夫
擁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布維爾在新加坡和盧森堡經營“自由港”倉儲生意,爲全球富豪提供藝術品及其他奢侈品的倉儲服務。2003年,經人引薦,布維爾結識了俄羅斯富豪雷博諾夫列夫,並幫助他通過自己的投資公司“MEI Invest”買入了38件藝術品進行收藏,其中包括梵高、畢加索、莫迪利安尼和高更等人的天價名作。2014年12月,雷博諾夫列夫發現布維爾不僅收取了傭金,還將購藏藝術品的價格擡高並從中私吞了10億美元。但對于雷博諾夫列夫的指責,布維爾堅決否認並主張自己有權以一個獨立賣家的身份確定藝術品價格。
在瑞士經營藝術品倉儲業務的布維爾
由于當時雷博諾夫列夫是通過其家族信托持有的“Accent Delight International and Xitrans Finance”公司從布維爾的投資公司買入的藝術品,因此Accent and Xitrans在遞交給新加坡法院方面的文件中認爲布維爾作爲代理商有失職、詐欺虛報價格和私扣秘密利潤等問題。另一位在這場官司中有著連帶作用的保加利亞人Tania Rappo也一同被起訴。
去年7月,原告方取得了瑪瑞瓦禁令並申請凍結被告方的資産,但僅一個月後這項禁令便被上訴法院解禁。此外,布維爾方面還申請新加坡方面將此案暫緩辦理,因爲其代理律師認爲雙方之間的藝術品交易最初是在瑞士進行,而且四幅畫作也是遵從瑞士法律進行的協議,因此案件應該在瑞士辦理更爲合適。
但雷博諾夫列夫的公司Accent and Xitrans方面堅持認爲,布維爾在新加坡生活、經營業務,而且有大量資産存在于新加坡,因此案件應該在新加坡審理。此外,據報道,布維爾在2009年到2014年間,經手的總價值14.5億美元的22筆交易都發生在新加坡。
在兩位大咖即將開撕之際,小編先來給大家普及一下這個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成立背景:
2015年1月5日,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CC)投入使用。自此,新加坡將首次可以承接由國際大法官審理、可由外國律師代理的高價值、複雜的跨國商事案件。新法庭旨在將國際仲裁中最優質的仲裁實踐與新加坡的法律體系相結合,進一步加強新加坡作爲糾紛解決的國際中心的地位。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設立將被視爲一項重要的裏程碑,其與海運業參與者的聯系也將日趨緊密。鑒于因商務合同産生的糾紛日益複雜,加之海運業將不可避免地成爲國際商事焦點,較之仲裁,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在解決跨境糾紛上將提供一種更具競爭力且更趨經濟的選擇。
爲建立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CC)法律架構,新加坡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本2014年10月7日于國會提出新加坡憲法(修正)法案和最高法院司法權法令(修正)法案一讀。將允許新加坡法庭審理外國商業案件,因此新加坡可成爲提供國際商業糾紛案件有關仲裁、訴訟和調解等服務的區域中心。
最高法院及國際商業法庭委員法官名單:
總統陳慶炎博士聽取了李顯龍總理的建議,于成立之日委任了兩名新的高庭司法委員、首批五名最高法院高級法官,以及首批11名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國際法官。任何由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的案件均將由獨任法官或三名法官進行審理。
兩名高庭司法委員:蔡利民 (任期兩年)和符志福(任期三年)
五名最高法院高級法官:陳錫強,簡廷照、賴秀珠、陳利明和翁安德烈,任期三年。
11名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國際法官:他們分別來自美國、澳大利亞(3名)、奧地利、法國、英國(3名)、香港和日本。(任期三年)
注:司法委員和高庭法官有同等權力,但法官是常任的,司法委員則有特定任期。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簡介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系新加坡高等法院(SHC)下屬的一個部門,有權管轄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糾紛:
具有國際和商事性質;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其原有的民事管轄權下有權審理;以及
符合新加坡《法庭規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何爲具有國際和商事性質的糾紛
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10號令第一條的新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糾紛可定義爲具有國際性質的糾紛:
各當事方書面同意將糾紛提交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且各當事方的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
各當事方在新加坡均無營業地;
各當事方間商業關系的很大一部分發生于任一當事方營業地以外的國家;
與糾紛標的有最密切聯系的地點位于任一當事方營業地以外的國家;
各當事方明確同意糾紛標的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有關。因任何商事關系引起的糾紛都將被視爲具有商事性質的糾紛。
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10號令第一條列舉了一份未窮盡的商業交易的清單,其中包括:
提供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貿易;
投資、融資、銀行或保險業務;
合資或其他形式的工商業合作;以及
海上貨物或旅客運輸。
根據以上定義,多數情況下,海事海商性質的糾紛將被定義爲商事糾紛。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創新:
(1)可委托外國有資質的律師出庭
各當事方可以委托並由外國律師代表其在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出庭。外國有資質的律師是指未取得新加坡律師執業資質,但已在世界任一其他法域取得律師執業資質(並獲得其執業法域相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律師:
從事出庭律師職業滿五年;且
可以熟練運用英語進行訴訟。
(2)離岸案件可委托注冊外國律師代理
倘若該糾紛爲離岸案件,各當事方可以委托注冊外國律師代理,而無需新加坡當地律師的任何參與。所謂離岸案件是指該案件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與新加坡無任何實質性聯系,即:
新加坡法律並不適用于該糾紛,且糾紛的標的不受新加坡法律制約,也不由新加坡法律管轄;或者
該糾紛與新加坡唯一的連接點在于,各當事方選擇新加坡法律爲糾紛適用法律,並將糾紛提交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
弊端——執行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弊端之一是其作出的判決可能難以跨境執行。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作出的判決爲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將可能因爲缺少類似《紐約公約》的立法而無法像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那樣易于執行。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誠然已以其靈活的證據規則、廣泛的律師選擇和饒有經驗的外國法官的審理,而爲各當事方提供了除仲裁之外的另一種爭議解決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