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公民社會運動人士範國瀚被控舉行非法集會,並拒絕簽署警方口供書的案件,今天(1日)開審。
案情顯示,38歲的範國瀚在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舉辦一場集會,並邀請香港學運分子黃之鋒通過視訊會議的方式,在集會上發表演說。不過,範國瀚沒有向我國警方提出有關申請。
警方後來接獲通報並展開調查。查案人員傳召範國瀚問話,並在錄完口供後,要求範國瀚確認簽字。
範國瀚要求索取口供書的備份後,才肯簽名。警方以口供書屬于機密文件爲由,拒絕他的要求,並表示,如果範國瀚不簽名,可能會觸犯法律。
根據我國法律,在公務人員的要求下、拒絕簽名的違例者,可能面對長達3個月監禁或高達2500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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