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副總理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提出一讀的新加坡憲法(修正)法案,爲原來法案增加條款,規定在連續五屆選舉都沒有某個族群的代表當選總統時,會把下一屆選舉保留給該族群的候選人競選。華族、馬來族、印度族和其他族群,都可參加“保留”選舉,不屬于這些族群者則只能參加公開選舉。
根據修正法案,國會有權成立不同委員會來決定准候選人是否屬于特定族群,並且在沒有合格的准候選人時,免除參選者須來自特定族群的規定。
目前,在每屆大選前,總統都會委任馬來社群委員會及印度族和其他少數種族社群委員會的成員,以確定准候選人身份。一旦通過修正法案,華族准候選人的身份也將由華族社群委員會審核。
修正法案也指出,馬來、印度或其他少數族群的定義與集選區制度下對這個兩個族群的要求一致。至于華族的定義,與這些少數族群類似,屬于華族社群者應“自認是華族社群的一份子,也應廣泛被這個族群接受爲族群的一份子”。
如果有超過一個族群連續五屆選舉或經過更長的時間,都未有代表當選總統,下屆選舉將優先保留給哪一個族群的考量,將以間隔時間爲依據。
修正法案也指明,一旦舉行“保留”選舉,國會將通過制定法令來確立從何時開始計算民選總統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