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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莉明:不因少數人粗心就禁用電動代步工具

2021 年 3 月 11 日 用户66842936339

截至今年6月的一年期間,當局共接獲12起涉及行人和腳踏車騎士的公路意外。交通部高級政務部長楊莉明指出,這類事故多由“粗心的少數人”引起,不應因此剝奪多數公衆騎車或使用個人代步工具的權利。

電動滑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危險行駛的行爲近來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一名中年婦女不久前在白沙被電動滑板車撞倒導致昏迷;一名4歲女童在濱海灣金沙也疑被電動滑板車撞傷。昨天在國會,就有八名議員提出如何確保安全使用個人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devices)的口頭詢問。

一年共12起相關意外

也是總理公署兼外交部高級政務部長的楊莉明,昨天答複提問時指出,這類意外主要是因爲“少數人的粗心行爲”,導致一些公衆反對個人代步工具的廣泛使用。她說:“如果我們因爲少數人的粗心行爲,去禁止多數負責任、體諒他人的騎士和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享受這類出行方式的便利,那將會是不幸。”

楊莉明也透露,截至今年6­月的一年裏,當局共接獲12起涉及行人和腳踏車騎士的公路意外。不過,由于交警的記錄並未區分腳踏車和其他個人代步工具,有關後者的意外數據因此不詳。但楊莉明指出,負責推動活躍通勤的陸路交通管理局下來將追查記錄這方面的數據。

有議員提問,是否應規定公衆爲腳踏車和代步工具進行注冊和添購第三方保險,楊莉明對此指出,負責制定相關條規和行爲准則的活躍通勤咨詢小組曾考慮這些建議,但認爲這對多數用戶來說過于麻煩和昂貴,因此最後決定只規定電動腳踏車須接受注冊。

她也說,行人若受傷,可提出民事訴訟或私下和解。違例者如被控上刑事庭並罪名成立,法官將考慮應否予以受害者賠償。

根據現有法令,魯莽騎行的騎士一旦對他人造成傷害,將在刑事法典第337(a)條文下被控上法庭,可面對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長達一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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