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一些服務供應商不願參與如消協提供的自願性調解管道。因此我們規定他們必須強制加入ADR計劃。消費者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通過ADR調解糾紛,或選擇小額索償庭等現有管道。——通訊及新聞部長雅國
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制定的新管道,將由熟悉相關技術問題和服務配套的調解人員處理糾紛,而服務業者會被強制參與調解,同時必須執行調解方案。
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將推出新的糾紛調解管道,幫助電信媒體服務訂戶處理糾紛。這意味著國人未來在電話、互聯網和付費電視服務等方面與業者陷入賬單和合約糾紛時,可尋求官方調解管道的援助。
目前,消費者若有相關糾紛,只能到消費者協會(CASE)、新加坡調解中心或小額索償庭申訴和索取賠償,但除了小額索償庭,其余管道無法強制要求電信媒體業者參與調解。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電信(修正)法案,賦予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制定“替代性糾紛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計劃的權限。
通訊及新聞部長雅國博士指出,與現有管道相比,這個官方設立的新調解管道有兩大優勢。
首先,新管道專爲解決有關電信媒體服務的糾紛而設。這意味著處理糾紛的調解人員了解相關的技術問題與服務配套,與各方斡旋時過程會比較順暢。
此外,新計劃也將強制要求特定電信和媒體執照持有者加入,糾紛解決後,業者也必須執行調解方案。
經費主要由電信媒體業者承擔
雅國說:“我們知道一些服務供應商不願參與如消協提供的自願性調解管道。因此我們規定他們必須強制加入ADR計劃。消費者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通過ADR調解糾紛,或選擇小額索償庭等現有管道。”
IMDA去年處理的糾紛案例約有400起。但雅國指出,實際糾紛案例料比400起還要多,因爲一些訂戶可能中途放棄追究。
政府接下來將展開公共咨詢,征詢公衆和利益相關者對新糾紛調解管道具體操作細節的意見。
建築業主可被令讓出天台安裝設備
雅國說,IMDA正探討委任現有糾紛調解中心(如消協)推行這項計劃,並由電信媒體執照持有者承擔大部分經費,消費者也須支付一筆“象征性費用”,以防止有人濫用服務,爲瑣碎問題要求索賠。
法令修訂後,IMDA也有權指示建築物業主提供空間,讓電信公司在天台裝置電信設備。
目前,業主不願同電信業者配合的問題時而發生,影響我國擴大電信網絡的進程。雅國答複議員黃國光(義順集選區)詢問時說,IMDA每年接到約30個業主的反對申請。
此外,建築物業主今後也不得與任何電信服務業者達成具排他性的合作協議。雅國指出,用戶有權自行選擇所使用的電信業者,若IMDA認爲現有獨家協議影響公共利益,當局也有權終止合同。
新加坡體育城2014年與電信設施公司Consistel達成的獨家協議當時就引起爭議。Consistel擁有安裝和操作體育城無線、3G和4G系統的權利,Consistel再將設備出租給新電信、星和與M1。
但由于Consistel與這三家電信業者的租金談判一度陷入僵局,導致體育城險些得在沒有任何移動網絡服務的狀況下投入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