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女行銷員協助尼日利亞犯罪團夥洗黑錢,短短幾個月內接受200多萬元贓款後帶出境,從中賺取1萬3750元,昨天被判坐牢六年。
被告諾莉達(34歲)日前承認39項接受贓款等控狀,她稱自己是因爲愛上尼日利亞籍男子“Lucky”,結果受他擺布幫他做事。
被告案發時在酒店工作,案情顯示,被告是在2007年和2008年間,在吉隆坡認識“Lucky”。兩人過後常通過線上溝通軟件MSN Messenger聯絡。2012年,“Lucky”叫被告幫他朋友“Emma”在新加坡向人接收款項。他稱該筆錢是那些人欠“Emma”的兄弟的。被告問“Lucky”這些交易是不是跟毒品有關,“Lucky”否認,被告最後答應幫忙。
“Lucky”叫被告在收錢時不要用真名,並提供被告一個馬來西亞的電話號碼。被告建議使用新加坡的預付SIM卡,他不同意,說她需要用身份證去買。被告當時感覺“Lucky”不想讓人追查到他們。
後來,被告對錢的來源感到懷疑,但她還是協助“Lucky”。
從2012年7月底到12月13日間,被告共接收207萬1450元。這些錢是犯罪團夥向16個人騙來的,被轉移到13個“錢騾”(money mules)的銀行戶頭,由“錢騾”提出來後交給被告,再由被告把錢帶到新山交給“Lucky”和“Emma”。
被告曾幾次攜帶42萬元現金,從兀蘭關卡出境到新山,超過法律規定的3萬元,但她卻沒按照法律規定申報。
被告每次順利把錢交給“Lucky”後,便能獲得500元酬勞。被告在這段期間共賺取1萬3750元。
商業事務局是在接到一名“錢騾”的報案展開調查,並于2012年12月13日逮捕被告。
控方促請法官嚴懲被告,控方說,洗黑錢案件不易偵破。本案涉及款項數額高,至今未起回。此外,這是一起跨國界案件,涉及犯罪團夥,被告從中牟利。
律師求情說,被告是一個單純的人,她曾與“Lucky”交往。她信任“Lucky”,因爲愛他,結果被他擺布。被告後悔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