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兄弟因投資公寓單位反目,哥哥向弟弟追討一半權益不遂,訴諸法庭,討回公道。
張潤榮(67歲,退休承包商)經幺弟張國良博士(47歲,商人)提議,在2000年與對方一起投資山景道的一個公寓單位,寄望屋價數年後上升,讓他們賺一筆。雙方當時口頭協議,由10兄弟姐妹中排行第四的張潤榮付首期,兩兄弟各擁有一半的權益,但公寓注冊在張國良的名下。日後,當該單位出租和出售時,租金和利潤都由兄弟平分。
不過,當張潤榮過後數次向張國良提起公寓,後者都拒絕出售,也沒有與張潤榮平分租金收入。在2011年,張潤榮發現張國良沒有通知他不再出租該單位,並未獲得他的同意就搬入公寓。當時,這對兄弟的感情已破裂。眼見張國良無意出售公寓,張潤榮入禀高庭追討他的一半權益。
昨天,高庭司法委員發表判詞,裁定由劉家銘律師和郭玲怡律師代表的張潤榮勝訴,確認他有公寓一半的權益。司法委員林茵倩說:“答辯人拒絕遵守雙方的協議,無疑造成他們的關系惡化,以致他們無法合作下去。”
因此,司法委員下令張國良在半年內出售有關單位,或者其中一方買下另一方的權益。
張國良于今年9月開始的審訊中,否認張潤榮有份投資公寓。他稱,他們兄弟感情親近,所以他向張潤榮借20萬元協助他購買公寓。他以公積金存款支付公寓的5%訂購費(4萬4000元),剩余的20萬元來自張潤榮。之後,當張潤榮退休而沒固定收入,他有感于四哥借他20萬元,且他經濟不錯,于是不時塞幾千元給張潤榮,前後共給對方32萬元。
然而,司法委員接受張潤榮的版本。她認爲,張潤榮夫婦極不可能在不收利息又沒確切償還期的情況下,借出不算小數目的20萬元給張國良。“較可能的是起訴人堅持擁有房地産的權益,作爲他(經濟)付出的回報。”
至于張國良稱他受張潤榮誤導而簽下兩人各得公寓一半權益的協議書,司法委員不以爲然。她說,張國良當時在修讀醫科,也曾在一家德國公司擔任亞太區的市場行銷總監,以他的背景和協議書的緣由,他不可能不慎重考慮就簽下把協議書。此外,張國良拿不出證據證明,他過去15年裏給了張潤榮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