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謝尤鳳和上個月被治罪的瑞意銀行前董事經理易有志是下屬與上司關系,協助處理馬國富豪劉特佐和其父親劉福平的戶頭。被告被指未舉報四筆可疑的轉賬交易,還協助易有志僞造推薦信給另兩家機構。
侯啓祥 報道
涉及一馬公司案件的新加坡瑞意銀行(BSI)前女高管昨天認罪,被判坐牢兩個星期及罰款一萬元。
被告謝尤鳳(45歲,譯音)是一馬公司案第二名被治罪的被告。她和上個月被治罪的前銀行董事經理易有志(57歲)是下屬與上司的關系。面對七項控狀的易有志被判監18個星期和罰款2萬4000元。
莎莉娜法官下判時說,被告違背信任,從中獲利。她濫用銀行文件,更是加重罪行。雖然被告有悔意,而且罪責比易有志輕,但法庭須嚴懲被告,判她坐牢。
被告案發時是高級私人銀行部門職員,在2010年至2016年間擔任董事。易有志案發時是馬來西亞籍富豪劉特佐和其父親劉福平的客戶關系經理,被告從旁協助易有志,聽從他的指示行事。
劉特佐在瑞意銀行有多個戶頭,一些注冊在他名下,另一些則注冊在他公司名下,包括阿布紮比科威特馬國投資公司。
2012年11月2日,一筆1億5300萬美元從Good Star公司在瑞士蘇黎士一家銀行的戶頭轉給阿布紮比科威特馬國投資公司在新加坡的瑞意銀行戶頭。同月5日,同筆款項從該公司的戶頭轉入劉福平在瑞意的戶頭。7日,1億5000萬美元從劉福平戶頭轉到劉特佐在瑞意的戶頭。當天也有一筆1億1000萬美元從劉特佐的戶頭轉入Selune公司在瑞士蘇黎士另一家銀行的戶頭。
這四筆款項可能是犯罪所得,被告有理由相信四筆轉賬交易可疑,卻沒向當局舉報。
被告在2014年2月18日和5月19日,分別協助易有志僞造推薦信給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和協助富豪家族理財室(Family Office)的公司KENDRIS。有關的推薦信提及劉特佐家族的累積資産淨資約1億6300萬美元。
花紅高達225萬元
這類信件須經過銀行法律部門的批准,但易有志並沒有那麽做。被告清楚易有志無權簽發推薦信,但她爲了討好易有志,在易有志的指示下,在推薦信上簽名。
劉特佐是易有志和被告的重要客戶,將影響被告的花紅數額。從2010年至2015年,被告在銀行的薪水和花紅共達410萬元,其中薪水約185萬元,其余225萬元是花紅。
銀行向商業事務局證實,就算易有志或被告呈給法律部門,銀行也不會批准發出推薦信,尤其是有關劉特佐家族累積資産淨資的資料是供銀行內部使用,而不會提供給其他各方。
此外,被告在2013年12月23日,協助銀行前財富規劃員楊家偉(33歲)僞造推薦信給花旗集團(Citigroup)反洗黑錢、制裁與合規部門主管。
辯護律師劉比得請求法官判處罰款,律師求情說,被告是按照易有志的指示行事,罪責較輕。她因涉及一馬事件飽受精神壓力,後悔不已。
主控官康永恩副檢察司指出,被告是銀行高管,濫用銀行文件,違背信任。此外,被告從與劉特佐的交易中獲利,賺取高數額的花紅,這些都是加重刑罰因素。
主控官說,被告的行爲嚴重破壞新加坡作爲金融中心的地位,對瑞意銀行造成傷害,且案件涉及公衆利益,刑罰須具有一定的阻懾作用。
雖然被告的罪責較輕,但對于被告這種身居高位、收入豐厚的人,罰款不能發揮阻懾作用,須判處坐牢。
律師休庭後向媒體表示,他的當事人是因判斷錯誤,才落得如此下場。
共有四人涉及一馬公司案被控,除了被告和易有志,另一名被告楊家偉不認罪,案件已審結,法庭定本月21日裁決。還有一名被告洪偉慶(38歲)的案件在審前會議階段。(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