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服務中心一名前經理,在三年內“偷”窮人援助金共34萬余元,把錢拿去揮霍,昨天被判坐牢64個月。
被告謝光輝(33歲)兩周前認罪,他總共面對126項控狀,包括三項失信罪、65項抵觸電腦和網絡安全法令的控狀,以及58項抵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
李寶珠法官昨天下判時說,涉案款項是用來援助那些貧困和有需要的家庭,被告的行爲等于偷他們的錢。
被告在三年內犯案,把錢拿去揮霍,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方式。法官同意控方的說法,本案有加重刑罰的因素。
被告總共失信34萬3780元。共有42名領取援助金者受影響。他把錢用來償還自己或親戚的債務,送錢給親戚作爲禮物,拿錢去買奢侈品給自己或親戚。例如,購買昂貴的Spa和美發院配套,吃昂貴食物,出國旅遊及購買名牌物品。
法官:被告沒有做出賠償不能輕饒必須受到嚴懲
法官說,被告聲稱很後悔,但他沒有做出賠償。被告的罪行不能輕饒,必須受到嚴懲。
根據案情,被告曾任東南社區發展理事會的經理,社會服務中心(Social Service Office)于2013年7月成立後,轉任芽籠士乃社會服務中心經理,職務包括協調發放社區關懷基金(ComCare)給低收入和有需要的人士及家庭。
他是在2011年至2014年間,在東南社區發展理事會和芽籠士乃社會服務中心任職期間犯案。他把准備分發給受惠者的支票拿去銀行兌現,然後把錢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
此外,他濫用社會援助網絡系統(Social Assistance Network System,簡稱SANet),把自己負責的個案呈上這個網絡系統,填上自己的銀行資料。再重設其他社會服務官的密碼,然後利用他們的賬號批准他所呈上的個案,把錢轉入自己的銀行戶頭。
控方促請法官判被告坐牢六年。控方指出,被告是公務員,失信公共錢財,影響公衆對公共機構的信任。
鄒天齊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是犯了錯,但他是可以改造的,請求法官不要判坐牢超過30個月。(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