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指前妻沒請示他,就給兒子上這些課程,等于不遵守2010年的庭令,拒絕付款。家事司法法院法官裁定,女方確實沒請示男方,但2010年的庭令中,“請示”並非付費的條件。
傅麗雲 報道
17歲獨生子一年的補習和增廣課程費超過8000元,女子向家事司法法院申請執行令,要前夫承擔一半費用,並出示24張收據證明,結果法官批准其中21張,令前夫承擔4134元。
不過,男方指前妻沒請示他,就給兒子上這些課程,等于不遵守2010年的庭令,拒絕付款。
家事司法法院法官裁定,女方確實沒請示男方,但2010年的庭令中,“請示”並非付費的條件。
男方不服所判,將上訴高庭。
根據法官所指,男子並非身無分文。他月入超過一萬元,只因前妻沒征詢其意見,就拒絕付款。
男女方六年前離婚,婚姻關系雖終止,卻因爲官司連連,包括提出多項個人保護令和執行令的申請,兩人繼續“綁在一起”。爲了這些官司,女方前後聘請超過10名律師。
2010年的庭令列明,男女方須共同撫養兒子,如果男方不同意涉及孩子的教育(包括選學校)和醫療課題,就由女方決定。男方也須從2010年12月起,每月付兒子500元生活費;女方如出示補習、醫療等收據後,男方須在七天內付一半的費用。
去年12月,女方向法庭投訴,指男方拖欠超過6000元,但兩人在審訊前,已和平解決一些欠款,剩下上述24張收據。
這些收據介于42元至838元,是兒子從2013年至去年11月,上物理、化學、高數和初數補習課的開銷。
女方稱只須出示收據,根本不必請示男方。但出于好意,在尚未花錢前,她會通過律師通知男方,卻稱代表律師太多了,已忘記跟哪個律師溝通過。
男方否認收到通知,說如果女方沒請示他,他就不必付費;他也不能“無助”和“盲目”地支付沒被征詢過的開銷。
法官說,2010年的庭令並沒附帶請示的條件,說明女方須得到男方的同意。如果她真的違反有關庭令,男方大可提出刑事申請。
男方在2012年曾告訴另一法官,說他已四年沒見到兒子。他在這項申請的宣誓書中也說,最後一次與兒子接觸是在2008年1月。
但法官說,探望在這項申請中不是適宜課題。
男方的律師指發2010年庭令的法官當時還希望男方多參與兒子的事。律師因此稱女方如果預先請示男方,表面上這將是男方與孩子最後接觸的機會;如果女方的這項申請不獲批准,她就會遵從“請示”庭令,而日後男女方就會加強合作關系,這對孩子有利。
法官說,這是男方拒絕付款的重點,“男方想見孩子或至少參與孩子的生活,不過到底是不是女方導致男方和兒子無法見面,與這項申請無關。”
她說,男方如果想修改2010年的庭令,或解決他指女方違反庭令的事,這些都可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扣押付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等于是反對女方沒加以請示而走的後門,是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