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管轄下最成功的國際公約之一,“《紐約公約》不僅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重要的成果,更是仲裁裁決跨境執行的基石,對未來國際貿易爭議解決具有前瞻性、指引性作用。”在11月3日舉辦的聯合國《紐約公約》六十年和《和解協議公約》國際學術研討會上,聯合國貿法會秘書長安娜·喬賓·布萊特(Anna Joubin-Bret)指出,《紐約公約》在全世界經濟法律領域最成功的國際公約之一,目前締約國數量已達159個。
據了解,《紐約公約》于1958年通過,今年時值《紐約公約》通過六十周年。60年來,《紐約公約》的實施有效保障了國際仲裁裁決在全球範圍內的跨境承認和執行,也極大促進了國際仲裁成爲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
“《紐約公約》在全世界範圍得到普遍適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規定與各個國家的國內法和公共政策密切相連,利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在程序、規則上達到一致,從而促進仲裁裁決的認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月姣表示。
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伊曼紐爾( Emmanuel Jacomy)也認爲,《紐約公約》在作出具有約束力性質的裁決、推出雙重執行許可、提出舉證責任倒置、保留承認執行自由裁量權、保障案件解決自由度五個方面具有充分的優越性。
“中國加入《紐約公約》對促進中國的國際仲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國法院不僅依據《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的仲裁裁決,同時,《紐約公約》也支持了很多的中國裁決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指出,30多年來,最高法院積極推動《紐約公約》在全國法院的統一解釋,善意解釋《紐約公約》、積極履行《紐約公約》義務,對仲裁協議盡可能做有效的解釋,對仲裁裁決盡可能承認和執行。最高法院采取了打造統一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專業的法官隊伍、法庭、合議庭隊伍等措施,來保證《紐約公約》的執行效果。
在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韬看來,相關從業者通過中國加入《紐約公約》,學會適應國際規則非常重要。“比如在證據開示制度上,我們的看法與國際仲裁中的看法存在區別。”黃韬表示,中國是大陸法國家,長期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傾向于不將對自身不利的證據展示給對方。但在國際仲裁規則中,證據開示制度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自己要求的證據,其中包括不利證據。這完全顛覆了中國律師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長期秉持的理念,而一旦拒絕交出不利證據,當事人可能承受不利推定的後果。我們要學會熟悉這類制度,因爲它往往直接影響訴訟或仲裁的結果。
會上,安娜·喬賓·布萊特重點推薦了聯合國貿法會在調解領域的最新成果——《和解協議公約》,該公約效仿《紐約公約》,旨在賦予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促進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的跨境流動。《和解協議公約》將在年底提交聯合國貿法會大會審議,並預計于明年8月在新加坡開放簽署。
“《和解協議公約》比較簡潔,主要用于商事領域。在應用中將充分保證靈活性,給締約國一定的承認和執行空間。”安娜·喬賓·布萊特表示。
“隨著跨國經濟越來越頻繁,各國經濟聯系、合作越來越緊密,各類商事糾紛、爭端都呈現增長趨勢,用調解方式來解決商事爭端,成爲越來越多國家糾紛當事人的選擇。”中國貿促會法律服務中心書記李健甯認爲,《和解協議公約》的産生是響應多個國家需求、順應時代潮流的結果,也是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共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幹意見》,《意見》中對促進解決機制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今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也對商事仲裁調解進行了相關指導。《和解協議公約》在我國有利的法律、政策保障下,一定能得到很好的發展。
中國貿促會法律部副部長劉超表示,隨著各國對仲裁和調解等爭端解決方式的重視和推廣,《紐約公約》和即將在明年開放簽署的《和解協議公約》將發揮愈加重要的作用。他強調,爭端預防應當成爲國際社會未來努力的方向。通過磋商、談判、標准合同、盡職調查等方式進行爭端預防和化解,具有事前性、高效性、經濟性和和諧性等無可比擬的優點。劉超呼籲業內人士攜手合作,共同推動對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不斷推進國際多雙邊經貿投資發展。
來源:中國貿易報記者 錢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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