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2日訊 11月11日,香港證監會網站公布消息顯示,因瑞銀UBS AG(UBS)在長達十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遭譴責並被罰款4億港元。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戶的買賣時秉持嚴格的誠信標准。UBS的失當行爲涉及欺詐及廣泛地濫用客戶對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關過程中賺取其不應得到的龐大額外收入。
今年以來,瑞銀已兩度遭到香港證監會重罰,合計罰款達7.75億港元。3月14日,UBS因保薦人缺失被香港證監會罰款3.75億港元及暫時吊銷牌照一年。據悉,UBS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該三宗上市申請分別爲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
瑞銀2019年三季報顯示,2019年第三季度淨利潤爲10.49億美元,同比下降16%。瑞銀正在精簡投行部門,並削減成本,以應對艱難的市場環境。
11月11日,瑞銀被罰4億港元:向客戶多收款項 內部監控缺失
11月11日,香港證監會網站公布了一則處罰信息。因瑞銀在2008年至2017年,長達十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香港證監會對其作出譴責並罰款4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調查發現,UBS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助理)于2008年至2015年間在進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向客戶多收款項,方法是于執行買賣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潤幅度。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間向客戶收取高于其標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
香港證監會認爲這些不當手法涉及一系列持續了一段長時間的嚴重系統性缺失,包括UBS沒有充足的政策、程序及系統監控,缺乏職員培訓及監督,以及第一及第二防線的功能失效。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進一步發現,UBS在進行第二市場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沒有了解及適當地披露其是以何種身分代客戶行事。UBS確認其過往在處理有關代客戶行事的身分的做法混亂,過去與監管機構就其身分一事所進行的溝通亦不完整,與客戶就其是以他們的代理人還是主事人的身分行事所進行的溝通有欠清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出現錯誤。
UBS在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爲後兩年才向證監會彙報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這並非個別事件,而只是UBS沒有及時或根本沒有向證監會彙報有關失當行爲的多宗逾時申報事件之一。
UBS在發現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後提升系統,其于2017年10月推出了一個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單一財富管理平台"(One Wealth Management Platform(1WMP))。然而,UBS不但沒有設立一個能確保其遵守有關監管規定的系統,反而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彙報了15宗關于1WMP出現缺失的事故,當中涵蓋各種問題,包括進一步多收了利潤幅度。這些問題令人質疑UBS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補救措施及妥善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處理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及避免過往的缺失再度出現。
香港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UBS: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涉及不誠實的元素;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所持續的時間,即大約十年;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有至少七年沒被偵察;內部監控缺失屬嚴重的系統性缺失;對超過20名曾犯不當行爲的職員采取了紀律行動;委任獨立檢討機構,以識別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的根本成因,及評估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的嚴重程度,驗證因1WMP而導致的相關多收款項和賠償事宜,及檢視UBS的補救措施是否充足和有效;同意全數賠償受影響的客戶。
3月14日,瑞銀被罰3.75億港元:保薦人缺失 吊銷牌照一年
3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統稱爲UBS)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75億元,原因是UBS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三宗上市申請分別爲中國森林、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
香港證監會亦局部暫時吊銷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爲期一年,令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爲任何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香港證監會亦暫時吊銷岑天(男)的牌照,爲期兩年,由 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負責監督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的執行工作時,沒有履行其作爲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監督職責。
在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中,UBS沒有就中國森林業務的多個核心範疇,作出合理盡職審查:沒有核實中國森林的森林資産是否存在,沒有核實中國森林集團的林權,沒有核實中國森林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對中國森林集團森林資産的受保範圍所作的盡職審查不足,對中國森林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在天合上市申請中,UBS作爲天合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之一,沒有遵從《操守准則》第17.6段內有關盡職審查會見的具體指引。具體來看是:天合介入盡職審查訪談,沒有處理訪談中出現的預警迹象,訪談問題模糊不清。
證監會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UBS的保薦人缺失涉及包括中國森林及天合在內的三宗上市申請。
所識別出與UBS有關的不足之處涉及範圍廣泛:UBS沒有妥善審查和核實中國森林業務的重大方面,即其林業資産、伐木活動、受保範圍和客戶;及UBS允許天合控制盡職審查程序,及沒有采取適當步驟處理客戶訪談中出現的預警迹象。此外,上述的違規行爲和不足之處與對天合在往績紀錄期內的主要客戶(包括其最大客戶)進行的盡職審查有關。
保薦人對上市過程有頗大程度的控制。若保薦人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未能符合標准而導致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仍然獲得上市地位及最終倒閉,或會令公衆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並打擊他們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因此,必須就保薦人的缺失處以具阻嚇作用的罰則。
UBS和岑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及監管關注事項;UBS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以檢討與其進行保薦人業務有關的政策、程序及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