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一讀】
總統選舉參選條例增加新規定,包括華族在內的所有准總統候選人都必須向一個16人組成的族群委員會(Community Committee)提交族群聲明,族群身份經審核後才能獲得參選資格。
總理公署部長陳振聲昨天爲總統選舉(修正)法案提出一讀。法案在落實新加坡憲法(修正)法案下對民選總統制度作出的調整之余,也意在改進選舉程序。
兩個月前通過的新加坡憲法(修正)法案規定,如果連續五屆總統選舉沒有某個種族代表當選,第六屆選舉應只保留給該族群候選人競選,以保障各族群每隔一段時間就有成員當選總統。當時有議員提問,異族通婚、或是公民的父母親是新移民,應如何確定這些公民屬于哪個族群。
爲了明確准候選人的族群身份,總統選舉增設族群委員會,根據個別情況審核准候選人是否屬于該族群,並爲通過審核的准候選人頒發族群證明書。
這項安排遵循目前集選區制度下由一個委員會鑒定准候選人所屬族群的做法,唯一不同的是華族准候選人的身份也和少數族群一樣必須由同族委員會成員審核。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華族、馬來族和印度族及其他少數種族三個族群分委會組成。每個分委會有五名成員。所有委員會成員由少數權利總統理事會(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Minority Rights)提名後由李顯龍總理委任。
准候選人必須在選舉令頒布後五天內提交族群聲明和申請參選資格證書。即便是自認爲不屬于華族、馬來族或印度族的准候選人,也必須正式向族群委員會表明這個意向。如果兩份文件缺其一,總統選舉委員會和族群委員會有權拒絕審核准候選人的另一份文件。
只保留給特定族群的選舉中,選舉委員會只受理該族群的准候選人族群聲明。法案注明,從首位行使民選總統權力的黃金輝總統計算任期;這意味我國已有五任總統都不是馬來族,因此來屆選舉只保留給馬來族參選,也只有獲得馬來族分委會核准身份的准候選人才能參選。
參加公開選舉的准候選人同樣必須向族群委員會表明自己屬于哪個族群,這麽做是爲了明確記錄每屆選舉是由哪個族群當選總統,以便日後斷定是否有舉行保留選舉的必要。
不同的是,准候選人的族群聲明如果不被該族分委會所接收,可向其他族群的分委會提交聲明。無法獲得任何族群分委會頒發族群證明的准候選人,如果符合其他參選資格,也仍舊可以在公開選舉中參選。
准候選人在任何一場選舉中獲頒的族群證明不具永久效力,每次參選可選擇將族群聲明提交給自己認爲最合適的族群分委會審核。
法案也就其他總統選舉程序作出調整(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