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德士被另一輛汽車閃大燈,德士司機不高興,竟用刀子攻擊汽車內的男乘客,刺對方的胸部。
被告王明源(59歲)昨天承認一項持刀傷人罪,法官判他坐牢八個月。
案件發生在去年9月1日晚上8時20分,傷者阿迪爾(21歲)案發時是學生,也是職業足球員。他是汽車司機瑪哈達(47歲)的侄兒。
案發當天晚上8時20分,被告開著德士在盛港河谷通道行駛。瑪哈達因被告不肯讓路,便向他閃大燈,跟著轉入盛港東大道。
被告心裏很不高興,開車跟在後面,追上汽車後,與汽車並排行駛。
被告把車窗搖下,質問瑪哈達爲什麽要他讓路。被告向瑪哈達挑釁,要跟他打架。跟著,被告把德士駛到汽車前面。爲了避免撞車,瑪哈達被逼停車。
被告拿了一把折疊刀下車,瑪哈達也走下車。阿迪爾看見被告手上拿著刀子,擔心瑪哈達不知道被告有刀子,感覺危險,便趕緊下車。
阿迪爾沖到被告面前,用腳踢被告。阿迪爾這一腳碰到被告腹部,被告用刀子刺他左胸。
一名路人經過,與瑪哈達合力將被告壓在地上。另一名路人上前拿走被告刀子,並把刀子丟進水溝。警方事後起回刀子。
阿迪爾過後送入醫院,醫生爲他動手術救治。
根據醫藥報告,阿迪爾胸壁有一道八公分長的傷口。他留院兩天後出院,醫生給他56天病假,他在這段期間不能踢球。
朱時生律師爲被告求情說,被告因爲看見對方汽車內有三名男子,他爲了自衛才拿刀。當被告走向汽車,被人用腳踢胸部,才導致這次事件。
律師說,被告沒有類似案底,他很後悔,希望法官輕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