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婚毫無疑問是現代社會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常用詞,但是在很多地方,結婚不但容易而且還可以很頻繁。也就成了我們所說的“一夫多妻”。
中國西藏有句俗語:“一家分開,乞丐一堆。”由于生存環境惡劣、生産力低下,爲使家産和勞動力不分散,曆史上形成罕見的“一妻多夫”婚姻現象,實行區域自治的西藏自治區對此擁有“變通條例”,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准予維持。一妻多夫制在西藏已有上千年的曆史,這是保護家庭財産不分散的一種辦法。
在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下,幾個男丁分家後會造成家中財産的分割,減弱大家庭的力量。而且也會使家中勞動力缺乏,影響家庭財富的聚集。西藏一妻多夫制是在特定的生存環境下形成的,主要存在于農區。西藏地處高原,可利用的耕地面積很少,再加上惡劣的生存環境,小家庭的力量十分微弱,一妻多夫家庭則可以壯大家庭力量。在生活環境和文化都比較相近的喜馬拉雅山南北兩麓,很多地方至今仍存在一妻多夫家庭現象。
· 如何舉行婚禮
一妻多夫家庭的內部關系藏族傳統的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極個別的父子共妻幾種形式。但在康區最主要、最普遍、占絕大多數的爲兄弟共妻。解放前,譚英華先生在今甘孜地區境內調查的45戶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44戶,共101名男子,平均每戶均2.3人,非兄弟共妻家庭1戶,丈夫2人。一妻多夫家庭以而兄弟共妻爲普遍,其次爲三兄弟共妻。四兄弟以上共妻的只是極個別現象,在昌都丁青縣丁青村的一妻多夫家庭120戶,丈夫257人,平均2.29人。昌都縣妥壩鄉9戶一妻多夫家庭,一妻二夫7戶,占78%,一妻三夫、一妻四夫各一戶,分別占11%。
康區藏族的婚姻既有娶妻婚,也有入婚。但一妻多夫家庭均爲娶妻婚,尚未發現可幾兄弟入女方家的情況。其婚禮習俗與一夫一妻的娶妻婚相同。由于多夫,在提親時,有的要明確說明是幾兄弟娶妻,也有的不說明。舉行婚禮時,有三種不同的情況,較多的一種是一人爲代表參加婚禮,這種情況大多是長兄爲代表娶妻,以後弟弟們逐漸長到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從名譽上丈夫變成事實上的丈夫,完成共夫家庭。當然也有少數的例外,代表者不一定長兄。如類烏齊縣有一戶兄弟共妻,哥哥是跛子,結婚時由弟弟代表婚禮。第二種爲兄弟們均參加婚禮娶妻。
如丁青縣丁青村的布吉兄弟倆,參加婚禮時兄弟並排坐在一起,妻子坐在旁邊。第三種爲部分兄弟參加婚禮。如丁青宗色紮部落的澤丁紮巴結婚時,父親爲他們三兄弟娶一妻,但他年齡還小,只有兩個哥哥參加了婚禮。結婚時究竟采取哪一種方式,主要視其具體情況而定,如兄弟的多少,兄弟間年齡大小的差異程度,長兄弟與新娘年齡差距,等等,而且同一家庭不同代的人之間也有差異。如布吉是兄弟兩參加婚禮,但他們的兒子當代表。
· 一妻多夫孩子如何叫爸爸?
一妻多夫家庭子女對父親的關系,從稱謂可見一斑。一種是稱大哥爲爸爸,其余爲叔叔。在芒康還有稱大哥爲爸爸,其余的依次爲大叔、二叔、三叔的。如果大哥去世,則可稱二哥爲爸爸。另一種則不加區別,幾個丈夫均被一概稱作爸爸,這兩種不同的稱呼方法,有時還共存于同一村莊,如丁青縣丁青村就是這樣。
不同的稱呼方法僅僅是一種習慣,並不意味著子女真正是誰的。在昌都調查過的幾戶家庭的父親們沒有設想過子女中誰是自己的,誰是其他人(哥哥或弟弟的),反正這個家庭的子女,均是自己的子女,一視同仁。反之子女也一樣,對父親們也一視同仁,也不知真正的生身父親是誰。子女的所屬,從家庭的角度看待的,而不是強調個人。這種習慣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
· 對丈夫們必須一視同仁
在昌都,對多夫家庭的妻子,社會上有一種普遍的評價標准,如果能搞好幾兄弟的團結又孝順父母,一家和睦相處,則認爲很賢惠,受到輿論的稱贊。反之,如果弟兄婚後鬧著要分家,則說妻子偏心,會受到輿論的指責。這種觀念根深蒂固,大家都知曉。女人在婚後會有長者告戒對丈夫們要一視同仁,不能偏愛某一人,如貢覺縣丁卡村的松那講,她與四兄弟結婚,婚後老人對她講,對幾兄弟要平等相待,搞好團結。因此對多夫的妻子來說,也把這一點看得很重要。搞好團結,除日常生活方面外,與一夫一妻家庭不同之處就是要處理好與丈夫們的性關系。
丁青縣丁青村的阿巴與盧呻兩兄弟結婚,她自己講,兩兄弟都不錯,哥哥老實忠厚,對人好,弟弟年輕伶俐,相對而言她較喜歡弟弟,但在日常生活中對兩兄弟一樣對待,在性生活上也不偏心,盡量滿足,兩兄弟對她也很好,身體不舒服時很體諒,家庭十分和睦。
·一妻多夫如何夫妻同房?
夫妻同房,以前的資料記載一般是丈夫在門口放置一個信物表示,其他丈夫就會自然回避。在昌都調查,則有一種新的方法。有的家庭,丈夫們之間有一種默契,並不需要任何明顯的方法,自然而然就會知道兄弟中誰與妻子同房,如睡覺時兄弟不在,去了妻子房中或睡覺後兄弟離去等。因每天在一起生活,從一些細微的舉動既可知曉,于是其他的丈夫自覺回避。
在一些具體的生活方面,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總會有一些適合自己的方法。不像某些制度那樣規範,整齊劃一。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勞動分工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說較高,有人說較低。從昌都調查的情況看,在家庭中妻子處于一種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沒有明顯的男尊女卑,也沒有女尊男卑之類的文化習俗。但在生産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卻有大致的分工。在一妻多夫家庭,幾個丈夫在務農、放牧或經商等生産經營活動中,往往有一定的側重,但不嚴格。
不同的家庭根據各自的特點,既有臨時的分工,也有長期的側重。如芒康縣嘎妥鎮的土登央培家就較典型。家長土登央培主管家庭經濟及家務安排等,妻子玉羅主要做家務事、做飯、帶孫女。三個兒子娶仁青曲珍爲妻。大兒子主要做生意,二兒子主要幹農活(主要是較重的農活,如運肥、運莊稼、梨地、運柴火等),三兒子搞長、短途運輸,仁青曲珍主要做一些輕的農活(如下種、田間管理、收割等)。根據各自的特點,有大體的劃分。這是生産經營活動較複雜多樣的家庭,工種多,分工也較細。
而其他主要經營農牧業的家庭則沒這麽複雜。大體還是妻子幹家務活,帶小孩子和做較輕的農牧活,丈夫們主要是幹較重的農牧活及出售農牧産品等對外經濟活動,其分工的基礎主要是根據年齡和性別特點進行的,並不特別歧視妻子,妻子也沒有特別權力。
· 家庭財産如何繼承?
昌都藏族傳統基層社會的整合主要靠的是宗教和地緣組織,沒有普遍的、以血緣親屬爲紐帶的氏族組織(三岩等地的帕措組織除外),普通的農牧民對世系的追溯往往只能說道爺爺輩,或曾祖父輩,再往上能說清的人就很少了。家族的世系觀念不強。在家庭中對子女並不存在嫡蔗的區分,一視同仁。非婚生孩子也一樣,在社會上也不受歧視。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繼承權上。
對普遍農牧民而言,繼承權主要是家庭財産的繼承。一般的習慣,兒女長大後或分家,或結婚離家,家庭財産的劃分主要是按在家的人口計算,大多數是每人一份(有的地方給父母多一點)。子女,包括一直在家生活的非婚生子,均是同等的,沒有厚此薄彼的制度。如果家裏子女多,最後父母留誰在家,也沒有制度性的傳統。父母覺得誰孝順,誰能幹,而本人又願意留在家裏,則留誰。對于頭人而言,繼承權除財産外,還存在頭人地位的繼承,這一點對兒子而言,同樣是平等的,不存在長幼的區別,非婚生子也可繼承。如丁青宗色紮部落頭人澤丁紮巴講,當時他手下的根保尼紮彭措的妻子沒有生男孩。
旗子聽說尼紮彭措有一個非婚生的孩子,經證實後,主動將孩子接回家,還當上了根保。另一個定本,與妻子生有一子,孩子長大後去拉薩當了喇嘛不回家了,妻子于是將定本在外的非婚生子接回繼承家業。正是這樣的習慣爲一妻多夫制家庭妥善解決子女問題提供了傳統的文化基礎。如上所述,一妻多夫家庭的丈夫們對家中子女,在所調查的家庭中,丈夫們並沒有刻意弄清誰是自己的子女,誰是兄長(或弟弟)的子女。
其實在當今社會,一夫多妻的現狀在西亞和非洲等國家不在少數
在文化人類學中,“一夫多妻制”是一種一個男人同時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習俗。
當利比亞宣布將恢複“一夫多妻制”,並因此引起全世界嘩然時,你知道還有多少國家一直都在實行一夫多妻制嗎?
就目前資料來看,明確實行“一夫多妻制”的國家仍然有:塞內加爾、烏幹達、斯威士蘭、埃及、蘇丹、埃塞俄比亞、也門、阿聯酋、卡塔爾、巴林、約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馬裏、喀麥隆等。
這些國家主要集中在西亞和非洲。這些國家主要信仰都是伊斯蘭教。
馬來西亞吉隆坡,穆罕穆德伊卡姆·阿沙裏和四個妻子在談話。
在伊斯蘭教國家,“一夫多妻制”一直被認爲是“古老傳統”而得以保留。比如2000年塞內加爾總統瓦德在通過新憲法之前,雖然提出過許多有關婦女解放的條款,卻拒絕取消“一夫多妻制”。
在祖魯人爲數衆多的南非德班,盡管大多數祖魯人已融入現代城市生活,但他們依然保持“一夫多妻制”。南非現任總統祖馬就是祖魯人,盡管外界對他頗多爭議,但他擁有多個老婆仍是事實,並還在繼續物色新妻子。
“一夫多妻”在非洲酋長國也是普遍現象。葉布阿酋長87歲時已有12個妻子,其中最大的70歲,最小的只有18歲,與他的孫女同歲。他共有65個兒女,死亡的孩子還未包括在內。
在一些法律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國家,也同樣存在“一夫多妻”現象。比如印度、菲律賓、泰國、印度尼西亞乃至中國的香港、澳門,甚至是美國。
美國有個摩門教的教徒,不僅可以“一夫多妻”,甚至可以“一妻多夫”。現在該教分支“耶稣基督後期聖徒教會”,雖然已于1890年正式宣布結束多妻制度,並從1904年開始,將實行多妻制度的會友開除教籍,或禁止他們加入教會,但教會的標准經文中,關于多妻制度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仍然保留著。該教另一分支“基本教義派的耶稣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則至今仍維持多妻制度,會員主要分布在美國的亞利桑那州的科羅拉多市和猶他州的希爾戴爾邊界地帶。
在中國,也還存在“一夫多妻”家庭。雖然1950年實行的《婚姻法》規定:一夫多妻不合法;1997年又修訂了《刑法》,規定了重婚罪;但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此《婚姻法》實行之前成立的舊式多妻家庭,一夫多妻仍可共同生活。
中國香港、澳門之前一直沿用《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規定,直到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才杜絕香港男性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在《大清律例》允許下所納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與她們的子女以及後代,仍然享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于妻子)。最著名的例子,便是澳門賭王何鴻燊。他原有一妻一妾,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又公開了二位姨太太,按照當地規定,只要前兩位妻子不去起訴,法院就不會管他的“家務事”。
2008年的一次對簿公堂時,香港大法官鄧國桢甚至公開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礎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婦,也可以與她們生兒育女,這些都是合法的,無需法例監管。”由于香港法例不認定任何事實婚姻,妻子掌握丈夫包二奶證據的唯一作用只是可以申請離婚,所以除非害怕離婚,否則男人“包二奶”可說無需任何忌憚。
但是後果便是妻妾成群,但女子並無地位
“一夫多妻”有著父權制婚姻形式的特點,是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産物。進入階級社會後,“一夫多妻制”還帶上明顯的階級特征。這種情況下,“一夫多妻制”的當事人到底是否“幸福”,可謂冷暖自知。
英國《獨立報》曾報道過印度農民如何對待他們的妻子們:他們常常因生計受到威脅,賣妻現象相當頻繁。這些農民通常按妻子姿色,以4000至1.2萬盧比(100印度盧比約合14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將妻子“賤賣”給放債人。買賣雙方只需簽訂“婚姻契約”,簽字畫押後即可一手交錢,一手交人。這個契約還規定:一旦丈夫厭煩了他的妻子,就可以將妻子轉賣給另一個男人。
在中國,一個能幹的皇帝,其中的一條標准就是妃嫔衆多,才能皇族興旺。據《清史稿·後妃傳》記載,康熙皇帝的後宮,妃嫔、貴人等有姓氏可查者共32人,所生皇子共35人,皇女共20人。但中國曆史上,帝王駕崩要妃嫔殉葬的陋俗向來盛行,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便在其次子秦王朱樉死後,命其子兩名王妃殉葬。朱元璋死後,他的孫子也遵遺诏、依古制,將沒有生育過的後宮嫔妃全部殉葬先王。
這種輕視女子生存權的做法並非中國獨有。在國外,古時候一位曾娶妃嫔高達4000余個的貝甯阿波美王國的一個酋長,臨終前也是挑選了41個年輕漂亮的妃嫔,勒令她們飲毒酒自盡,爲自己陪葬。
這種“一夫多妻制”下,女子地位全靠丈夫寵幸,因此“爭風吃醋”已是尋常事。女子也容易淪爲“生子機器”。比如馬賽男人的妻子可以選擇與其他年齡相似的已婚男子過夜,遇到這種情況,她的丈夫甚至會主動避讓,目的只有一個,即他的妻子與外來男人生的孩子也要歸這丈夫所有。
爲達到生孩子的目的,很多地方的一夫多妻制並沒有明確倫理論,兒子甚至可以娶父親的妻子爲妻。
中國古代胡人風俗中,便有父親死後,其子娶母爲妻的習俗,也有一家男人合用一妻的典故。昭君出塞的故事中,就有說王昭君死了丈夫後,是因爲不願嫁給自己的兩個兒子而自殺身亡。
穆罕默德在《古蘭經》中這樣啓示人們:“一夫多妻原則,是爲了繁衍種族。”作爲伊斯蘭教的教義、唯一的根本經典,《古蘭經》允許一個男人擁有4個正妻。至于男人“右手擁有的東西”(指作爲戰利品的女奴,或是教徒的寡婦),可以爲數幾人則毫不限制。但又有強制規定:贈予4位正妻的財産必須均等,而且丈夫也必須平等對待她們,不能冷落其中任何一個人。
《古蘭經》中還提到,女性不孕、不貞、年老,都可以成爲離婚的理由。如果離婚,贈予妻子的財産都要由丈夫收回,此妻遂被逐出家門;如果是以“性格不合”等理由訴請離婚的妻子,只要還給丈夫一半的贈予財産,便可帶著當初的陪嫁妝奁離開夫家;假設是妻子主動請求離婚,就得主動放棄接受遺産的權利;丈夫的遺産,合法正妻可得2/3,嫡長子可得1/3,這種繼承法至今仍無多大差異。此外,正妻之外的婚姻被視爲“重婚”,近親相奸也被嚴禁,可見當時女性的地位和人權已有相當的評價。
一個男人離婚的次數也有限制,以三次爲限。如果財力許可,還允許“一時婚”存在。“一時婚”就是“在一定的時期間同居,而且對同居人履行經濟上的保障”。但這種“一時婚”和“一夫多妻”制一樣,幾乎可說是富裕階級的特權,也是一種買賣婚姻。
這便是目前全世界信奉伊斯蘭教國家仍普遍維持著“一夫多妻制”的曆史淵源。
在現代社會,公然維持“一夫多妻制”的伊斯蘭教國家,主要目的仍在于繁衍子孫,奠定權力基礎。
非洲尼日利亞的猶羅巴族人至今仍信奉“妻子是財富的象征”。在那裏,地産、房屋都不值錢,更沒有什麽銀行可供人儲蓄存款,最實在的財富便是妻子。他們認爲,妻子越多,表明地位越崇高、越有聲望。當地曾經有一位名叫阿萊布卡的酋長,擁有妻子多達400個。幾乎每一位新娘都是花大價錢購買回來的,最低價也在700美元上下,購買新娘的錢,須由新郎交給新娘的家屬,新娘自己也可分得一部分。當地的女人們都很熱衷嫁給擁有多妻的男人,她們認爲這是無上的光榮。
中國的“一夫多妻”現象也主要爲了追求“多子多福”。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有很多明文規定必須“一夫一妻”,實際卻衍變成“一夫一妻多妾制”。但中國古代妻與妾一直有著嚴格等級區別。大多數朝代一個男子只能有一個妻,妻的家族是丈夫的親族,如發生誅九族等情況時,會相互受到牽連。而妾的家族與丈夫的家族基本無關。妻與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顯著區別,前者稱“嫡出”,後者稱“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繼承父親職位財産的資格。
未來走向:堅決反對,但仍將存在
隨著時代的變換,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男女平等理念越發深入人心,關于“一夫多妻制”理所當然引發過諸多爭議,也有所變革。
中國在“五四”青年運動期間,已有一些進步分子主動堅持“一夫一妻”,反對“一夫多妻”;1930年公布的《民法》便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宣稱對于納妾行爲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只是民國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納妾。
到1950年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不僅明確規定“一夫一妻”,還有針對性地補充了禁止條款,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確保婦女權利及其子女利益。
如今,馬來西亞也成爲首個廢除一夫多妻制的伊斯蘭教國家,他們在上世紀90年代便禁止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只是對于已有4位妻子的男人,他們的夫妻關系仍不受新法例影響。
但作爲一種民族、宗教傳統,一夫多妻婚姻在可預見的未來裏必將一直存在。
“一夫多妻”制的維護者甚至認爲,正是因爲可以娶4位妻子,阿拉伯男人的世界才幾乎不存在性壓抑、性饑渴,性犯罪的發生率才會遠遠低于西方和東方人。而性犯罪少,艾滋病的發病率也會低,這也是好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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