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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台灣地區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2021 年 3 月 11 日 宝妈之友璐璐

新加坡和我國台灣地區在城市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方面,各具特色,特別是其垃圾焚燒和宣傳形成了較爲有效的做法。

新加坡垃圾處理模式

新加坡國土面積只有707.1 平方千米,人口卻超了500萬人,隨著城市進程不斷推進,城市垃圾劇增。據統計,1972年新加坡平均每天産生的固體垃圾約爲1600t。到2000年,這個數量增加到每天8000t。在不到30年時間,垃圾數量增長了500%。那麽,新加坡是如何處理這些垃圾的呢?

新加坡和台灣地區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01垃圾處理策略

爲了減少垃圾量,新加坡國家環境局制定了4個重要策略:

1.用焚化減少垃圾體積。在新加坡有4個負責焚燒可燃燒垃圾的焚燒場,可減少90%的垃圾體積。

2.垃圾循環利用。新加坡推行“環保綠化計劃2012″,計劃在2012年前達到60%的垃圾循環率,“全國循環計劃”在社區中推廣、落實。

3.減少垃圾埋置場的垃圾。新加坡通過資源化利用、焚燒和循環使用等途徑,大大減少了垃圾填埋的數量。由于垃圾循環利用效率高、設施齊全,就連焚化廠的底渣也可轉爲有用的資源。

4.減少垃圾的總體數量。爲了從源頭上控制垃圾的增長,新加坡通過采用減少制造産品所需要的材料和包裝來實現。

02垃圾分類詳細

新加坡垃圾分類詳細,主要有家庭垃圾,瓶子、罐子以及塑料飲料瓶,塑料資源垃圾,紙箱板、報紙、雜志,小型金屬,家電等,在各大類下還有各小類,以及具體的要求。這樣詳細的分類給垃圾處理及循環利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03法律法規健全

新加坡政府首先制定了一系列固廢處理的法規和標准,包括《環境保護和管理法》、《環境公共健康(有毒工業廢棄物)管理條例》、《環境公共健康(一般廢棄物收集)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新加坡垃圾的收集及處理作了詳細的說明與規定,並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法律上確保了垃圾處理規範化、科學化與可持續發展。

04政府主導,企業參與

新加坡在垃圾收集處理的過程中,第一個步驟是分類回收,它是由垃圾收集商和回收商完成。2001年,新加坡的垃圾收集開始全面私有化。垃圾處理費是由企業、商戶、居民用戶繳納,與政府無關,這就需要收集商自負盈虧。垃圾填埋場、焚燒廠等終端處理是由政府管理的,運營費用由國家撥款。運營收入主要來自垃圾處理費及發電收入。這樣就大大刺激了整個垃圾處理過程的參與力度與活力,屬盈利性而非公益性項目。

05懲罰力度大

新加坡政府秉著執法必嚴的原則,對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員進行嚴厲的懲罰,包括鞭刑、坐牢、罰款等。嚴厲的懲罰起到了良好的約束作用,保障了有法可依的執行力。

台灣地區垃圾處理模式

近幾年,台灣的人口不斷增長,但垃圾總産量及人均日産生量卻逐漸減少。2015年生活垃圾産生量爲7282526t,人均日産生量爲0.85 kg。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台灣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實行全民動員,走出了一條城市垃圾管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路子。

制定垃圾減量法律法規。台灣于1974年頒布實施《廢棄物清理法》,期間修訂了數次,以《廢棄物清理法》爲母法。爲配合《廢棄物清理法》的實施,台灣還出台了《廢棄物清理法實施細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共計40余項,形成了較爲完善的廢棄物管理法律體系,以保證《廢棄物清理法》的有效實施。

促進垃圾分類回收處理。台灣于2006年起實行垃圾強制分類,要求市民在源頭將垃圾分爲資源垃圾、廚余垃圾及一般垃圾三大類。

垃圾被收運後將會分類進行處理。一般垃圾會被焚燒或填埋,現在台灣已不再采用填埋的方式,僅采用焚燒方式。資源垃圾在被回收後,要被送往垃圾回收點,被更嚴格細致地分類和回收再利用,剩余少量不可回收的垃圾將被焚燒處理,此過程可以再生發電。垃圾燃燒後最後産生的飛灰可送到煉鋼廠以及水泥廠作爲原料,底渣則可用來做管溝回填,或者是當作鋪路的材料。廚余根據處理方式可再細分爲生廚余和熟廚余,生廚余將用來堆肥,熟廚余將送到養豬場餵豬。

堅持嚴管重罰。台灣形成了較爲完備的垃圾管理法律體系,以《廢棄物清理法》爲母法的一系列配套法規,使垃圾減量分類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一是獎勵方面。對舉報偷扔垃圾行爲,可獲兩成罰款作爲獎金;專設垃圾分類社區獎勵金,開展垃圾分類競賽並頒發獎金等,形成了“垃圾減量”的激勵機制。此外,“垃圾費隨袋征收”,將垃圾收費與垃圾排放量挂鈎。在實施垃圾分類之前,家庭的垃圾處理費與水費挂鈎,一個四口之家平均每月的垃圾管理費爲新台幣300元;實施垃圾分類之後,每月用于購買專用垃圾袋的費用僅爲新台幣70元。二是懲罰方面。爲落實“垃圾費隨袋征收”措施,對不使用專用垃圾袋的,清潔隊可拒收;專用垃圾袋爲清理費收費專用,未經環保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制作、販售,並不得使用袋上圖樣及文字;僞造、變造或擅自販售(包括擅自提價販售)專用垃圾袋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按次處罰;販賣僞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處罰相同;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爲落實“垃圾減量分類”措施,在居民投入垃圾時有專人抽樣檢查居民的垃圾袋,如發現沒有按規定分類,會被罰新台幣1200至6000元,偷扔垃圾者還會被重罰。

堅持持續不斷宣傳教育。台灣將垃圾分類作爲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開展,發動各層面力量深入推行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一是政府層面。政府專門制作了各種宣傳資料。同時通過謀體、海報、宣傳折頁、街頭標語、現場說明會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宣傳。此外,及時公開透明焚燒廠的操作流程,使焚燒廠的建設過程成爲垃圾處理知識的普及過程。二是學校教育層面。倡導“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一個社區”的理念,所有的小學提前一年進行垃圾分類訓練,通過小朋友告訴家長怎麽做好垃圾分類工作。三是社會組織層面。以慈濟功德會爲例,在“潔淨大地”、“惜福”等觀念下做環保,已經實行近20年。慈濟在台灣有4500多個環保點,動員了62000多位志工,進行垃圾回收分類的宣傳動員和身體力行。

啓示與建議

1健全法律體系,進一步發揮法律效益

台灣垃圾減量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定了較全面的、操作性強的垃圾減量政策法規,便于民衆、企業執行。例如,要求將廚房垃圾分爲“養豬廚余”和“堆肥廚余”兩類,分別放人垃圾車尾部加挂的紅、藍塑料桶中。如此清晰明了,使政策法規能夠得到很好的落實,便于政府有關部門精細化管理,也便于民衆執行。

此外,要獎懲政策相結合。2000年,台灣當局強制實施“垃圾費隨袋征收”政策,要求民衆必須將一般垃圾與可回收垃圾分開,一般垃圾需要裝人專用垃圾袋後投人垃圾車,並安排專人進行抽樣檢查,未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會被罰款1200~6000元新台幣。獎懲制度建立後,垃圾減量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可見,有效地約束監督條款是促進解決垃圾管理問題的關鍵。

2提高垃圾焚燒技術水平

目前,焚燒法處理城市垃圾技術已日趨成熟,全球不少發達國家采用焚燒法處理其本國的垃圾,因爲焚燒法相比其他的處理方法具有占地少、可持續處理量大、無二次汙染、經濟性良好等優點,能夠最大程度地實現垃圾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可以根據實際借鑒新加坡垃圾焚燒處理的成功之處。

再者,在垃圾焚燒産生的汙染方面,可以學習新加坡的管理經驗,請第三方機構參與管理,並不是政府一手抓,及時提供可靠的第三方監測數據,供民衆進行查閱。提高第三方監測機構的准入機制,確保監測機構的可靠性與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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