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所得稅第10(1)(a)條的規定,通過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進行博客,以及任何其他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進行的活動而獲得的所有付款和收益,構成了該行業或企業的收益或利潤法案(ITA)。
交換博客作者/社交媒體影響者提供的服務的付款可以采取金錢,商品或服務的形式。
如果所有的貨幣和非貨幣支付/實物收益是爲博主/社交媒體影響者提供或將要提供的服務而收取的,則應征稅。向博客作者/社交媒體有影響力人士的家人和朋友提供的任何金錢或實物福利均應向博客作者/社交媒體有影響力人士征稅。
通過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與博客/社交媒體管理公司和博客社區的合作,博客/社交媒體影響者已就與他們所獲得的多種低價值非貨幣收益的跟蹤和核算相關的複雜性提供了反饋。
在這方面,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無需博客作者/社交媒體影響者聲明非金錢利益:
(a)産品/服務是臨時提供給他們的,用于一次性消費或測試;
和
(b)收到的每個産品/服務的價值不超過$ 100。
如果産品/服務的價值超過$ 100,則應聲明利益的全部價值並繳稅。
大家注意哦, 100新幣的門檻不適用于博客作者/社交媒體影響者所獲得的非金錢利益,如果它是一段時間內提供的經常性供應。
博主/社交媒體業者可以要求在收入裏抵扣一些費用,但前提是這些費用是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ITA)第14條完全和專門用于産生收入而發生的費用,並且不受ITA第15條的禁止條款。博主/社交媒體業者也可以要求爲博客或商業活動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産所産生的資本支出進行資本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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