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來的賣方印花稅(SSD)條例,私宅賣家在四年內出售私宅,必須支付介于4%至16%的賣方印花稅。
新條例出台後,三年內售出私宅的賣家,才需要支付賣方印花稅,這三年的印花稅率也各調低四個百分點,介于4%到12%。
新條例只對
今起購買私宅有效
舉個例子,陳大華買了一套100萬的房子,他在三年後把房子賣掉。原本,他得支付4萬元(100萬x4%)的賣方印花稅。在新條例下,他賣房時就無需支付任何賣方印花稅。
又例如,陳美玲買了一套100萬的房子,她不到一年就把房子賣掉。原本,她得支付16萬元(100萬x16%)的賣方印花稅。在新條例下,她賣房時則需支付12萬元(100萬x12%)賣方印花稅,省下了4萬元。
須注意的是,新的賣方印花稅條例只對今天起購買的所有私宅單位有效。在這之前購買的私宅單位,依然受原本條例影響,即四年內出售私宅者,還是得支付4%至16%的賣方印花稅。
政府在2010年2月首次推出的賣方印花稅,規定屋主在一年內出售私宅須付額外稅。當初政府實施賣方印花稅,是要限制人們在四年內賣房,目的是爲了抑制“炒風”,阻止人們快買快賣,以防當時熱氣騰騰的樓市升溫。
2010年8月30日,賣方印花稅的鎖定期增加到三年,2011年1月鎖定期延長至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