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認爲商人夫婦不夠謹慎,自己“有錯在先”,才會促成這個“昂貴的錯誤”,裁定兩名起訴人楊作民和程玮玲敗訴。
商人夫婦花280萬元購買一棟角頭排屋,沒料到房價包括屋後的一條共用水溝,夫婦指他們聽取原屋主的錯誤陳述才買下房子,因此起訴賣方追討26萬余元損失。不過高庭法官認爲商人夫婦不夠謹慎,自己“有錯在先”,才會促成這個“昂貴的錯誤”。
高庭法官朱漢德前天發表判詞,裁定兩名起訴人楊作民和程玮玲敗訴。
經營旅遊業生意的楊作民夫婦2013年開始尋覓新居,兩人在2015年初從房地産經紀那裏得知景萬岸一帶的花林蔭園(Waringin Park)有棟角頭排屋出售。根據判詞,房子面積爲2775平方英尺,原屋主夫妻吳安川和林清清開價280萬元,相等于每平方英尺1009元。
楊作民和妻子在2015年3月至5月間數次參觀房子,同年9月完成買賣手續,兩人讓原屋主免租多住兩個月,之後雇用設計與建築公司裝修房子。
他們在接獲測量師的地形圖時才驚覺2775平方英尺其實包括廚房牆外的一條水溝,水溝面積占了總面積約10%。扣掉水溝後,房子占地約2503平方英尺,當局規定屋主不能在水溝上進行任何建設。
夫婦倆去年入禀高庭起訴原屋主夫婦,追討26萬5000多元的損失,包括扣除水溝面積後的房價差額和印花稅。兩人指損失金額原約28萬3000元,他們好意給予對方1萬7660元折扣。
楊作民和程玮玲供證時都說,他們計劃購買一棟面積介于2700至3000平方英尺的房子,而他們原以爲花林蔭園的房子符合他們的需求。
楊作民還提到,他每次去看房子時,女屋主或房地産經紀都只帶他參觀至廚房後牆處,沒人提及牆外的水溝,也沒有人告訴他房子面積包括水溝。
不過法官認爲,訴方必須證明賣方曾告訴起訴人房子面積不包括水溝,不過他們無法證明這一點。地契上注明房子面積爲2775平方英尺,此外,賣方沒有在他們看房子時明確指出水溝存在,但這樣的行爲不等同于表明水溝並非房子的一部分。
法官也指出,楊作民夫婦聘用的房地産律師和公用事業局的郵件往來中提到,業主不能擅自改動圍牆和水溝間的範圍,這清楚顯示水溝在房子的範圍內。若楊作民夫婦當時有任何疑問,就該向賣方問清楚,但他們卻沒那麽做,還繼續辦理交易手續。
另一方面,訴方也指賣方違反合約,這一點同樣被法官駁回,因爲合約條款中沒有注明2775平方英尺不涵蓋水溝的面積,這只是楊作民的假設。
“無論這個昂貴的錯誤讓大家多同情楊作民和其妻,但是他有錯在先。他和妻子不夠謹慎……導致錯誤變得更嚴重……。”(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