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偉強 報道
預計至少5000人參加的公開聚會或活動,以及上萬人參加的私人活動,今後須采取足夠保安措施,主辦方也須遵守警方的保安措施指示。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共秩序(修正)法案。所有主辦特別活動者須在活動前的至少28天通知警方,否則算違法。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在二讀辯論時說,法案旨在加強大型活動的保安,也重申政府一貫的立場,通過拒發執照,不讓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等舉行推展政治目的的集會或遊行。
在大型活動方面,售票或可自由進出的公開活動要是預計有至少5000人出席,會被警察總監歸類爲特別活動。主辦方須通知警方,由警方評估活動遭恐怖襲擊或影響公共秩序的潛在威脅。
目前,每年平均有約200場公開活動符合特別活動定義,由主辦方自願推行保安措施,但修正法案將賦予警方發出指示的權力。
尚穆根說:“我們不想抑制本地活動的朝氣活力,但同時也需意識到恐怖主義對全球的影響……我們漸漸看到攻擊軟性目標的作案方式,包括針對吸引大批人群、但保障有限的大型活動,或保安措施較少的公共建築物。”
他說,爲了保障公共安全,政府有必要確保主辦方采取必要保安措施,尤其是當活動面對恐襲風險,否則可危害民衆的生命。
“特別活動”須采取的措施包括設路障及雇用保安人員等。尚穆根舉例,大型運動賽事、農曆新年倒數活動、香格裏拉對話和國慶群衆大會等都屬于“特別活動”。
至于私人活動,由于出席者受主辦方邀請,主辦方理應知道他們的背景,因此人數設在至少1萬。
法案也涵蓋目前歸類爲“特別活動”、日後由內政部長歸類爲“加強保安特別活動”的大型活動。2009年在我國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領導人會議、東南亞運動會開幕和閉幕式,以及常年的國慶慶典,都是這類具國家或國際重要性的“加強保安特別活動”。警方或指示主辦方雇用帶有武器配備的輔警、進行全身掃描和檢查隨身背包等,也會防止車輛展開襲擊等。
內政部將與警方制定指導原則,讓活動主辦方清楚所需遵守的程序。
至于拒絕涉及外國人的集會或遊行的執照申請,尚穆根回應議員提問時強調新條例不影響新加坡人,而政府一貫的立場是外國人和外國機構不應把外國政治帶入新加坡,也不應幹涉我國政治,例如不可主辦包括贊助推動回教法、反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LGBT)和由佛教徒抵制羅興亞人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