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政府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突然發現其所在的組織或上司正在試圖隱瞞重大的秘密,這個秘密可能損害到重大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安全,他是否能向媒體透露這一秘密呢?他是否會因此而受到泄密或濫用職權的刑事起訴呢?美國的《吹哨人保護法案》制定的過程可以給我們一些有益的參考。
溯源緣起
《吹哨人保護法案》最早可以溯源到發生在1972年的水門事件,當時的民主黨總部遭到竊聽之後,美國聯邦調查局組成專案組在特別檢察官的指揮下進行調查,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當時在任的美國總統尼克松可能卷入事件,調查組接到來自聯邦調查局最高層的指示:停止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事實不予公開;調查組成員不得向包括媒體在內的外界透露調查的進展。
雖然當時社會輿論關注著竊聽事件的調查,但善良的美國人民還沒將此事與台上的總統聯系起來,總統所面臨的危機似乎可以用權勢的鐵幕遮蓋過去。可在調查組中,有一個人正面臨著一個兩難的選擇,這個人就是當時任聯邦調查局副局長的馬克·費爾特。費爾特認爲,停止調查是不對的。總統違法,當與普通公民同罪,從前期調查所取得的證據看,尼克松與竊聽事件脫不了幹系。但停止調查和禁言的命令是作爲上級指示下達的,或許上級扛不住來自白宮的壓力,言不由衷。但上級畢竟就是上級,生效的命令必須服從,否則視同抗命,事後可能會因泄密或渎職受到刑事起訴。
費爾特知道,自己站在一個曆史的十字路口。保持緘默,服從上級所有的指令,作一個忠誠的下屬,不僅可以保住官職,說不定還可以飛黃騰達。抑或,是聽從自己內心良知的召喚,說出真相,推動調查的繼續進行,而這或許是一條不歸路。
作出決定後,費爾特秘密聯絡了《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伍德沃德。幾星期後,《華盛頓郵報》驚爆內幕,輿論嘩然,舉國震驚,總統公衆支持度直線下降,國會要求成立獨立的調查組。經調查發現,總統與竊聽事件密切關聯,在成爲美國曆史上第一位遭到彈劾的總統與主動辭職之間,尼克松選擇了後者。
水門事件對美國憲政史的影響是巨大的,事件發生後,獨立檢察官等各種相關制度陸續出台。同時,各州紛紛通過立法,賦予新聞記者以“庇護盾牌”,即賦予媒體從業人員作證義務的特免權。當法庭傳召記者出庭作證時,記者可以援引特免權拒絕說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名字而免受藐視法庭罪的懲罰,從而保護了記者和匿名消息提供者。
《華盛頓郵報》采取了很好的保密措施,費爾特的身份在之後的幾十年中得到很好的保密。媒體一直用“深喉”來稱呼費爾特,“深喉”一詞最後也成爲匿名消息提供者的泛稱。一直到33年後的2005年,已經91歲的費爾特主動向媒體承認自己就是當年的“深喉”,這一事件才最終畫上句號。
水門事件曝光之後,對于費爾特的行爲,兩種意見辯論不休。反對的意見認爲,這麽機要的內幕消息,只有高級的調查人員才有可能掌握或接觸,未經授權即公開內部調查文件,輕言之是泄密,重則涉嫌渎職或妨礙司法公正。即使行爲人的目的是高尚的,其應該優先選擇法律規定的上訴或檢舉渠道,動辄以公共利益爲名向媒體公開內部文件,將對司法公正和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支持的意見則認爲,公權力有可能被濫用,當權力作惡時,必須有人站出來說“不”,而不是保持沉默。“深喉”向媒體公開文件,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因爲其他法律規定的路徑被證明走不通。至于職責的沖突,並不是問題。美國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宣誓效忠的對象,是美國立國的價值和國家利益,而不是上級的指令。在上級的指令與公衆利益、國家利益相沖突時,選擇更大價值並不違反公職人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