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立的恐怖主義(防放射性物質)法令下,濫用放射性物質是嚴重刑事罪行,被定罪者若蓄意致死或重傷他人而導致死亡,將被判處死刑;即使無人喪命,也可因對産業或環境造成巨大破壞等嚴重後果,被判終身監禁。
雖然放射性物質濫用問題在我國還不構成嚴重威脅,但面對有增無減的恐怖主義威脅,政府必須加強防範和制止核武器恐襲的能力。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新設的恐怖主義(防放射性物質)法案,以履行聯合國《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爲國際公約》的義務,並針對核武相關事件行使治外法權,嚴厲懲處罪犯。
在新法令下,濫用放射性物質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被定罪者若蓄意致死或重傷他人而導致死亡,將被判處死刑;即使無人喪命,也可因對産業或環境造成巨大破壞等嚴重後果,被判終身監禁。
聯合國在2005年采納《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爲國際公約》,新加坡隔年就簽署成爲締約國。除了我國,另有109個聯合國成員已審核通過條約。
可能性雖不大
李智陞:無法排除核武恐襲
官委議員馬德弗在參與法案辯論時,詢問我國是否面對更緊迫的威脅,促使政府提呈新法案。
總理公署部長兼內政部和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李智陞昨天在國會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說,東南亞目前尚未有恐怖組織有能力制造核武,他們也傾向使用更熟悉的簡單爆炸裝置,所以本區域發生核武恐襲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伊斯蘭國組織的興起,已使全球面臨更嚴峻的威脅,尤其伊國組織曾揚言以核武襲擊美國。
李智陞說,考慮到該恐怖組織籌集資金的能力,以及其遍布全球的衆多支持者,他們要粗制濫造核武並非不可能。
他說:“我們不能排除伊國組織或它的支持者拿著核子物質,攻擊我們或其他國家的可能性,特別是當許多國家,包括本區域有國家在使用核能,或正在積極探索使用核能。”
另外,新法令賦予我國政府治外法權,確保在本地發動核武恐襲的外國人面對新加坡法律的制裁。若罪犯在新加坡被拘留,他將會依法被控、面審和受懲處,同恐怖主義(防爆)法令一樣。國際公約也要求新加坡把相關罪案列爲可引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