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設立的恐怖主義(防放射性物質)法令明天(1日)生效,以履行聯合國《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爲國際公約》的義務,並針對核武相關事件行使治外法權,嚴厲懲處罪犯。
內政部昨天發文告指出,根據新法令,非法擁有、制造或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帶殺傷力的放射性儀器,都屬刑事罪行。
此外,非法使用或破壞核設施,或是以武力或威脅讓他人提供放射性物質及儀器,或是核設施的使用,也都是刑事罪。
聯合國在2005年采納《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爲國際公約》,新加坡隔年簽署成爲締約國。除了我國,另有109個聯合國成員已審核通過條約。
總理公署部長兼內政部和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李智陞今年5月在國會爲上述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本區域發生核武恐襲的可能性雖不大,但考慮到伊斯蘭國組織或許有能力濫用核子物質發動攻擊,因此有必要落實新法令。
新法令賦予我國政府治外法權,確保在本地發動核武恐襲的外國人面對新加坡法律的制裁。若罪犯在新加坡被拘留,他將會依法被控、面審和受懲處,同恐怖主義(防爆)法令一樣。國際公約也要求新加坡把相關罪案列爲可引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