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司法委員鄧碧雲今年2月駁回富豪前妻的訴求。前妻已就此上訴。據《聯合早報》探悉,富豪年約60多歲,主要從事多種行業的投資。
魏瑜嶙 報道
本地一名富豪10多年前跟前妻離婚時與對方達成協議,答應支付1300萬元生活費。事隔多年,前妻出示多份跟富豪有關的法庭判決、報章和雜志報道,指富豪當初隱瞞身家,促請高庭撤銷兩人當年同意的庭令。
高庭司法委員鄧碧雲今年2月在清堂下審理這項申請後,駁回前妻的訴求。前妻已就此上訴,鄧碧雲本周發表判詞解釋駁回申請的理由。
根據判詞,已再婚的富豪和前妻1990年6月結婚,前妻1995年申請離婚,兩人育有兩名孩子。判詞中沒有提及富豪和前妻的身份,但據《聯合早報》探悉,富豪年約60多歲,主要從事多種行業的投資。
這起離婚訴訟當年拖了長達四年,主要爭議點在于前妻指控富豪沒有據實呈報名下資産。法庭在1999年發出臨時離婚令,雙方最終在隔年6月達成協議,富豪同意給予前妻1300萬元生活費。富豪已在2001年至2005年之間分10次付清這筆款項。
前妻去年再次以富豪隱瞞身家爲由入禀高庭,希望高庭能撤銷兩人當年同意的庭令(consent order)。
由圖萊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律師代表的前妻引述跟富豪有關的民事案判詞、報章報道和雜志訪問,指富豪當年沒有確實申報他在至少九家公司和集團的資産,以及現金。
前妻以兩份2010年和2016年的判詞爲依據,指出其中一名證人供說曾助富豪暫爲保管他在兩家公司的股份,因爲當時富豪正在辦理離婚,希望向前妻隱瞞資産。
前妻也試圖根據《海峽時報》《商業時報》和《福布斯》等的報道,證明富豪自1991年至兩人離婚前,在一家企業裏投資了1000萬元。
富豪通過文達星(Davinder Singh)高級律師駁斥前妻的說法。
富豪覺得,前妻的指控在兩人2000年達成協議時就已經蓋棺定論,現在重啓這起案件是“濫用程序”,想獲得第二次機會。前妻事隔多年再把案件帶上法庭,使他遭受一些傷害,因爲許多相關文件都不在了,而且他也展開了新生活,14年前便已再婚。
司法委員認爲,判詞和報章報道都不能被視爲確鑿證據,前妻因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富豪蓄意隱瞞身家。而且前妻的律師在面對法庭詢問時無法推測這些未公開的資産有多少。
“按現有的證據和訴方提出的論點,1300萬元仍是合理的。沒有理由撤銷兩人同意的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