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經理指律師疏忽,導致他無法獨享舅舅全部遺産,平白損失約19萬元。律師反指起訴人濫用司法程序,要法庭撤銷訴訟。國家法院副主簿原本批准辯方申請,撤銷訴訟,起訴人于是提出上訴。國家法院雖裁決起訴人可繼續打官司追討,但答辯人也准備就判決和訟費向高庭上訴。
男子指律師疏忽,導致身爲舅舅遺産唯一繼承人的他,因爲受制于回教法而無法獨享遺産,平白損失約19萬元遺産。
起訴人再拉尼(43歲,餐館經理)要答辯人惹耶古瑪律師賠償損失,但律師否認疏忽,指他已合理地執行起訴人舅舅山尼(Sani Bin Osman @ Koh Dut Seng Sonny,61歲,咖啡店助手)所托責任、完成任務。
律師表明無須爲起訴人承擔責任或做出賠償,並指起訴人濫用司法程序,要法庭撤銷訴訟。
國家法院副主簿原本批准辯方申請,撤銷訴訟。起訴人不滿,提出上訴,結果國家法院法官陳佩文裁決他上訴得直,讓他可以繼續打這場官司,並下令答辯人還他兩輪官司5000元的訟費。
答辯人不服,准備就判決和訟費向高庭上訴。
這意味著官司未真正開打,訴辯雙方會先打三個“外圍”官司。
據了解,山尼單身,生前與姐姐(即再拉尼的母親)、已婚的再拉尼一家,同住在他個人名下的菜市通道組屋。山尼和姐姐等家人都是華族回教徒。
根據判詞,2014年4月,也是回教徒的起訴人,陪舅舅到答辯人的律師事務所Jay Associates,辦理立遺囑的手續。
患喉癌第三期的山尼,委任起訴人爲唯一的信托人兼遺産執行人,把組屋留給他,並在立遺囑的一個月後過世。
同年6月,起訴人向回教法庭申請到遺産繼承書,證書列了包括山尼兄弟的三個受益人,但不包括起訴人。
2015年6月,組屋以29萬元賣出。根據回教法,起訴人最多只能得三分之一(9萬7000元)遺産,剩余須分給繼承書上的三個受益人。
同年11月,起訴人采取法律行動,指律師疏忽和違反應盡的謹慎責任,導致他無法獨享遺産,平白損失三分之二的遺産(約19萬元)。
他指律師沒給予舅舅忠告,說明他既然是回教徒,遺産就須按回教法分配;如果要全留給起訴人,可以用其他管道。
答辯人指根據回教法 三分一遺産歸起訴人
答辯人駁斥說,山尼辦理遺囑手續時,既沒說自己是回教徒,也沒提及回教法的事。
他否認違反職責導致起訴人的損失,指山尼既然是回教徒,根據回教法,只有三分之一的遺産可以歸起訴人。
如此來看,起訴人已得到回教法規定的最多份額,即遺産的三分之一,他就根本沒蒙受損失。
但起訴人通過律師拉馬薩米說,舅舅辦手續時,已把身份證交給答辯人;答辯人從舅舅的名字,理當懷疑他是回教徒。
副主簿指答辯人律師確實有專業疏忽,但起訴人即使能證明他所說的,也無法得到超過三分之一的遺産。
他因此贊同辯方律師的說法,指起訴人的索償站不住腳和顯得瑣碎,進而撤銷訴方的索償。
陳佩文法官在判詞闡述律師的職務時說,客戶須靠律師提供的專業意見,來達到他的要求。
如果律師只是按客戶指示辦事,卻沒忠告客戶相關要求可能無法達到,或另有其他可行方法的話,那麽,律師等于玩忽職守。所以,當答辯人說其責任只局限于聽取山尼指示,協助他立遺囑,而最終山尼的意願能否達到,其實不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時,法官對這樣的說法“深表顧慮”。
法官說,遺憾的是,如今一些律師認爲立遺囑只是例常公式,填寫表格而已。
他提醒律師須跟立遺囑者慎重討論,絕對不能折衷辦事或投機取巧,因爲遺囑內容可能引起相關的法律課題。
他裁定起訴人有索償的論據,也非濫用司法程序,裁決他上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