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故居●爭端
●2011年
8月20日:李光耀立下第一版本遺囑,其中包含“拆屋條款”。遺囑中,李光耀三個孩子平分遺産。
12月:李顯龍總理召開特別內閣會議,討論如何處理房子,並邀請李光耀出席。李光耀會後致函內閣說,如果必須保留故居,那就一定要加強其基礎、翻新整棟樓,並讓人入住。
●2012年11月2日
第六版本遺囑訂立。遺囑中,李玮玲相對李總理和李顯揚獲分多一份遺産份額。李光耀也將此事告知李玮玲。第五和第六版本遺囑中,“拆屋條款”都被移除。
●2013年12月16日
晚上7時零8分:林學芬發電郵給李光耀,並抄送李顯揚和協助擬寫第一至第六版本遺囑的柯金梨。電郵中附上李光耀第一版本遺囑。
晚上7時31分:李顯揚回複林學芬電郵,電郵抄送名單中除去柯金梨,並加入李光耀私人秘書黃蓮好。李顯揚對李光耀說,無法聯系上柯金梨,並表示林學芬能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擬寫遺囑以執行和見證。
晚上8時12分:李光耀未回複。林學芬電郵黃蓮好,抄送李顯揚和她所屬騰福法律事務所律師雷安智,通知他們遺囑已備好,可以執行,並示意黃蓮好與雷安智直接接洽,安排簽字。
晚上9時42分:李光耀複信,同意李顯揚的建議,不等柯金梨,簽署新遺囑。
●2013年12月17日
上午11時零5分:雷安智和騰福法律事務所另一名律師江秀慧到歐思禮路38號,見證李光耀簽字。
上午11時20分:兩名律師離開。第七版本,也是最終版本遺囑訂立。拆屋條款重新列入。
下午:黃蓮好電郵李光耀,指收到簽字文件的傳真版,供李光耀在辦公室“重讀”。
●2014年7月
李玮玲寫給李總理夫人何晶數封電郵,透露李光耀幾年前留給她多一份的遺産,及在那之後數月,李顯揚告訴她李光耀有意改回由三子女平分遺産。李玮玲也告訴何晶第七版本遺囑的見證人是林學芬律師事務所的人。
●2015年
3月23日:李光耀辭世。
4月:李總理和李玮玲得知父親另立了新遺囑,讓三人平分遺産。
李顯揚告訴李總理,父親如果不改回平分遺産,“就會有很大的麻煩”。
4月12日:騰福法律事務所律師吳裕慶宣讀李光耀最終版本遺囑。李顯揚在宣讀會上“反複堅持立即拆屋”。
李顯揚和李玮玲發聲明表示,將按照遺囑執行父親遺願。
4月13日:李總理在國會說,政府不必當下決定是否保留房子,直至李玮玲搬出。
5月13日:李總理問李顯揚有關遺囑補遺的事,要求李顯揚重發2014年黃蓮好發出的相關郵件,發現李顯揚從中刪除2013年12月有關李光耀最終版本遺囑的往來郵件。
6月:李光耀家人從柯金梨手上接過李光耀第一至第六版本遺囑的副本。
12月4日:李總理、李玮玲和李顯揚發表聯合聲明說,在李玮玲遷出歐思禮路38號舊屋後,希望能拆除房子。李總理與李顯揚也同意各自捐出等于歐思禮路38號一半市值的金額,作爲慈善用途。
●2017年6月14日
李玮玲和李顯揚共同發表聲明,指李總理爲達到個人目的濫權,並執意違背李光耀要求拆除故居的遺願。李總理否認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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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李顯揚應我的要求,把黃蓮好內附遺囑補遺的電郵轉發給我時,他把後續連串電郵中,一些顯示李顯揚和林學芬與2013年12月擬定最終版本遺囑的連帶關系的對話刪除,而沒有轉發給我。李顯揚和林學芬兩人看起來是相信我沒有留意這些事情,也沒有完全地意識到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電郵的重要性。
無論如何,即使我當時閱讀了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電郵,我也不可能意識到它們的重要性,因爲我是在沒有完全了解來龍去脈的情況下,閱讀這些電郵,因爲我當時並不知道(直至2015年6月被柯金梨通知時)前面幾個版本遺囑的條文,以及最終版本遺囑的條文和相關的修改。
當我之後複閱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電郵時,這當中沒有任何迹象顯示,吳裕慶如林學芬在2015年4月12日宣讀最終版本遺囑時所說,參與准備最終版本遺囑。我也沒有掌握任何資料,顯示吳裕慶曾與李先生針對最終版本遺囑見面或溝通。我因此無法理解,李先生是如何指示吳裕慶去准備最終版本遺囑。
2015年6月,柯金梨給全家人提供李先生第一版本至第六版本遺囑的副本,以及他爲何立下這些遺囑的解釋。我那時候才能閱讀和比較這些遺囑和最終遺囑的條款,以及它們所呈現的更改內容,同時了解到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電郵往來的重要性。
2015年8月底,由于糾紛持續不斷,何晶找出她的舊電郵,找到她與李玮玲在2014年7月的電郵往來,李玮玲在電郵中表達了她對李顯揚和林學芬在草擬最終遺囑過程中所扮演角色的疑慮。
這一連串的事件導致我對最終遺囑的草擬過程和情況感到極度不安。
盡管如此,我考慮到,如果一家人能和睦並私下解決糾紛,我並不打算進一步追究草擬最終遺囑時的情況,我並沒有質疑最終遺囑的有效性,因爲我希望盡可能避免把糾紛公開化,導致李先生和一家人的名譽受損。
爲了和睦地解決家庭糾紛,李玮玲和李顯揚對歐思禮路38號在李先生過世後留給我一事表示不滿後,我告訴他們,我准備象征式收取一元,將歐思禮路38號轉讓給李玮玲,條件是如果故居日後變賣或被政府征用時,所有收益必須捐給慈善。然而,事實證明,要達至和解是不可能的事。情況已演變至李玮玲和李顯揚做出威脅,表示要加劇對我的攻擊,那時正值2015年9月大選。我拒絕被恐嚇。他們的指責不僅毫無根據,而且指責的依據是最終遺囑的草擬過程沒有任何不尋常的情況。我于是決定在2015年通過我的律師對有關情況作進一步的詢問。然而,與我的弟妹所稱的情況相反的是,我的疑問(包括我在以下提到的)沒有得到回複。
李顯揚現在是故居擁有者
大選過後,李玮玲和李顯揚對我的新建議表示同意,也就是將歐思禮路38號以市價轉讓給李顯揚,條件是李顯揚和我各自將相等于歐思禮路38號一半市價的金額捐給慈善,以便預先消除將來有關故居賠償或重新發展收益所引起的任何爭議。我准備將歐思禮路38號轉讓給李顯揚,好讓他與李玮玲以他們認爲適當的方式來處理歐思禮路38號事宜。我根據我們的協議,將相等于歐思禮路38號一半市價的金額捐給慈善。雖然協議並沒有這個要求,我也將相等于歐思禮路38號另一半市價的金額捐給慈善。歐思禮路38號如今全然屬于李顯揚。這與我一貫持有並向家人所傳達的立場是一致的,即我們一家保留任何與歐思禮路38號有關的收益的做法是說不過去的,因爲這會顯得我們一家反對征用和保留故居是出于金錢考量。李顯揚那時不滿意我的立場,現在依然如此。顯然,李玮玲也一樣。
我對最終遺囑的擬定依然感到極度不安。我並不知道任何證據可以顯示李先生在簽署最終版本的遺囑時獲得相關的法律意見(林學芬聲稱負責籌備最終版本遺囑的吳裕慶,或其他律師提供了咨詢),對遺囑更改內容有全然的了解。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李先生知道拆除條款已重新加入到最終版本遺囑內。
一個看起來具有利益沖突的情況,加深了我的顧慮。林學芬參與了最終版本遺囑的准備以及/或簽署過程,而她的丈夫李顯揚是最終版本遺囑的受益人,而且能夠從李玮玲額外遺産份額的去除中獲益。李顯揚看起來很堅持李玮玲不應獲得額外份額,這也就是爲什麽他在2015年4月時告訴我,如果李先生沒有將遺囑修改爲三個子女平均分配的話,“就會有很大的麻煩”。
上述情況和事件引申出下列嚴重的疑問:
一、林學芬既然密切參與了有關促成遺囑最終版本的活動,她爲何卻在2015年4月12日宣讀最終版本遺囑時,稱她不想參與最終版本遺囑的籌備工作,因此交由(林學芬所屬騰福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吳裕慶處理?
二、林學芬在李光耀遺囑最終版本的草擬與簽署中扮演什麽角色?
三、李顯揚和林學芬對遺囑第一個版本到第六個版本的內容是否知情?
四、李先生簽署遺囑最終版本前,是否有討論其他較早的版本?簽署遺囑最終版本時,有誰參與了討論?
五、是否有人向李先生說明遺囑最終版本的條款?若有,由誰負責解說?
六、誰就遺囑最終版本事宜向吳裕慶發出指示?這些指示的內容是什麽?既然林學芬說是吳裕慶負責遺囑最終版本的籌備,那麽他是否曾和李先生會面或會談,聽從他的指示或簽署這份最終版本遺囑?
七、李先生是否有給明確指示,要在遺囑最終版本重新加入有關拆毀房子的條款?若有,他是向誰發出指示的?
八、林學芬、她的律師同事及其律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九、雷安智與江秀慧同李先生在一起的短暫時間中到底發生了什麽事?李先生簽署遺囑最終版本時,林學芬是否有告知這兩名在場的律師,要確保李先生在簽名前獲得獨立和恰當的法律意見?
上述疑問如果沒有獲得完滿的解決,李先生在簽署最終版本遺囑前,是否曾就其中內容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存有很嚴重的疑點。
李玮玲和李顯揚聲稱李先生除了拆除舊屋,不准備考慮其他的選項。他們是根據最終版本遺囑當中的拆除條款做出這項聲明。有鑒于以上所提出的極度令人不安的情況,我相信,要明確地知道李先生的想法和意願,有必要在超出最終版本遺囑以外的範圍進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