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總理李光耀次子李顯揚出示兩年前長兄李顯龍總理通過律師發出的索取贈與契據要求,再次質疑李總理是否公器私用。
李顯揚昨天下午在面簿上載2015年6月12日李總理通過私人律師黃魯勝(現任總檢察長)發出的律師信,信中指李總理“已收到新加坡文物局2015年6月8日發出的贈與契據(Deed of Gift)”。李顯揚指出,黃魯勝在那“數小時前”才剛要求李顯揚出示贈與契據。
李顯揚質問李總理是以公職身份還是私人名義獲取贈與契據。他說:“如果是以公職身份,那麽在私人法律糾紛中利用公權明顯是濫權。如果是以私人身份,那普通公民又怎麽可以到處向國家文物局索取保密的贈與契據?”
李顯揚在本月14日和姐姐李玮玲發出的聯名公開信中說,他和李玮玲2015年與國家文物局訂立贈與契據,捐出李光耀故居裏的一些文物以供公開展覽。
贈與契據中有條款列明,展覽也應在顯眼處展出李光耀要求拆除故居的遺願。不過“顯龍利用他作爲總理的職位,從(時任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通訊及新聞部第二部長)黃循財那裏得到契據副本,再轉交他的私人律師以推進自己的個人議程”。
根據李總理向部長級委員會做出的宣誓聲明公開內容,李總理是在2015年9月後與妹妹和弟弟達成協議後,將舊屋轉讓給李顯揚。
黃魯勝發出的律師信中說,李總理“無法接受贈與契據中的條款”,並反對李玮玲和李顯揚在沒有征詢他的意見或獲得他的同意前訂立契據,並在契據中“對文物局施加嚴苛和損害性的條件”。
其中,李總理反對契據第八款中,執行人可在故居拆除前任何時候以一元的象征性價格索回所有捐出文物。律師信指說,這意味著執行人可隨時索回文物,這不符合“真誠、慷慨的捐贈”,這樣的行爲也誤導公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