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全文使用的“新加坡反貪汙調查局”名稱,疑爲作者習慣所致,新加坡官方使用的規範的中文名稱是“新加坡貪汙調查局”,英文縮寫CPIB。
注2:本文原刊發于《國家人文曆史》2014年第20期,原標題爲《新加坡反腐 軟硬兼施打造亞洲第一廉潔國》。
圖爲新加坡三代領導人同時出現在貪汙調查局參加活動的照片。
“2013年全球清廉指數”(即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新加坡再次成爲全球十大最廉潔的國家之一,連續三年排名第五,也是全亞洲唯一跻身前十的國家。作爲一黨長期執政且以華人爲主體的社會,新加坡的廉政指數十余年來一直雄居亞洲之首和世界前列。廉潔已成爲新加坡在全球化市場大潮中的核心競爭力。
從貪腐盛行到清廉度居世界前列,新加坡用了60年。在前總理李光耀執政之前,新加坡和許多其他東南亞國家一樣,貪汙腐敗橫行無忌。李光耀曾回憶說:“腐化到處盛行,從官僚政權的最高級到最低級!腐化已成爲當權人物的一種生活方式。賄賂甚至被劃分了等級,兩角錢行這樣的方便,四角錢行那樣的方便,每一件事都有定價,而且人人了解,在我們周圍已經成爲風尚。”因此,打著反貪汙旗號上台的李光耀政府,曾推行了一連串的公衆運動來改造社會,將人們習以爲常的“情、理、法”傳統,徹底改爲“法、理、情”。
李光耀在政府建設方面,十分強調“廉能”二字。“廉”,就是不貪汙;“能”,就是高效率。事實上,新加坡政府也正是以不貪汙、高效率而聞名于世。
新加坡的所有腐敗案曾經都是由警察局的一個很小的部門——反貪汙小組負責查處。直至1952年,爲了抑制隨處可見的腐敗現象,新加坡政府成立反貪汙調查局,局徽章是一朵荷花正中間穿出一把利劍。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劍表示“法律的威嚴與公正”。但是,反貪局創建初期,由于民衆懷疑,擔心遭到報複,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等原因並沒有發揮很大作用。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爲執政黨,總理李光耀誓言與腐敗決裂,並授予反貪汙調查局莫大權力,這時,該局才成爲新加坡真正的反腐利劍。
CPIB-新加坡貪汙調查局
李光耀是律師出身,深知根除貪汙腐敗這個惡性毒瘤的最好工具是法律,反貪汙調查局初創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撐。爲此,李光耀在執政的第二年,即1960年就頒布了《反貪汙法》,並于1963、1966、1981、1989年先後進行了幾次修訂,使之日臻完善。該法案共35條,其中26條規定了極爲嚴厲和詳細的懲罰措施。這爲反貪汙調查局開展反腐鬥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1963年,總理公署接管了反貪汙調查局,這就意味著,該局不從屬任何部門,局長由總統任命,只對總理一人負責。
《反貪汙法》嚴密、詳細、具體而又全面,有相當強的可操作性。例如其中規定,當公職人員接到無法推辭的禮品後,需交部門負責處理禮品的專人,如果受禮者想保有禮物,由專人估價後照價購買。時任財政部公共服務處司長陳文華曾在一次采訪中,爲說明自己如何嚴守法紀,從抽屜裏拿出一張單據,托起桌上的銅制小烏龜說:“這是我付了兩塊新元買下來的。”
《反貪汙法》賦予反貪汙調查局極大權限。反貪局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有權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有權沒收貪汙罪犯的全部受賄財物;有權檢查和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賬目;有權入室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爲可以作爲證據的任何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和雇員提供調查人員認爲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內部資料。此外,反貪局甚至有權對所有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爲進行跟蹤,暗地調查其活動。犯罪人職位越高,處罰越重。
很多人將新加坡官員的廉潔,歸功于作風嚴謹、雷厲風行且直屬于李光耀的反貪汙調查局。起初,這個局只有34個人,後來發展至90余人,分爲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前者由四個調查小組組成,專門負責調查工作;後者則是情報部門,負責收集資料以支持行動部調查。
據反貪汙調查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肅清貪汙所以奏效,不是因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或是先進的偵探技術,而是李光耀有決心證明給群衆看,即使他親手栽培的同僚貪汙,也同樣會被偵辦,“沒有特權,沒有僥幸”。
1967年,旅遊促進局主席、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董事陳家彥,因在購買波音客機受賄案中有牽連,被免去一切職務。1975年,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黃循文和家人到印尼旅行,費用由一名房屋發展商支付。後來,他又接受了對方一座價值50萬元的獨立式洋房,並且以父親的名義透支兩筆總共30萬元的款項,由對方擔保,進行股票買賣的投機活動。最終,他被判處罰款7023新元,監禁18個月。
新加坡前國家發展部長鄭章遠(中)
在新加坡引起震動的事件,是對鄭章遠(Teh Cheang Wan)的懲處。鄭章遠是李光耀的老朋友,曾經爲爭取獨立並肩戰鬥,創建了新加坡共和國。從1979年起,鄭章遠擔任國家發展部部長,在實施“居者有其屋”政策過程中做出很大貢獻,是李光耀得力的內閣成員。
然而,1986年11月,鄭章遠的一個老朋友在反貪汙調查局盤問下,承認曾經前後給過鄭兩筆各爲40萬新元的現款。這兩次賄賂行爲先後發生在1981和1982年。反貪汙調查局很快就找鄭章遠調查。鄭章遠不僅否認拿了錢,還企圖跟反貪汙調查局高級助理局長討價還價,要求他不再查下去。內閣秘書向總理李光耀報告了事態的發展,並告知鄭章遠要求見一見他。李光耀答複說,必須等調查結束之後才能見。
後來,李光耀在他的《經濟騰飛路——李光耀回憶錄》一書中,這樣回憶道:“我探望了鄭章遠的遺孀,也看了他躺在床上的遺體。他的遺孀說,他終身爲政府服務,希望能保持自己的名譽,問我驗屍庭能不能不進行研審。我告訴她,只有在他的醫生能夠發出死亡證書,證明他是自然死亡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驗屍庭免不了必須研審,最後判定他服食了過量的安密妥鈉自盡。反對黨在國會中提出這件事情,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我立即同意了。有關調查的報道使他的妻子和女兒面臨更大的痛苦。不久後她們便離開新加坡,從此不再回來。”
新加坡反腐的口號是:“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只要腐敗,不管是誰,嚴懲不貸,對高級官員一視同仁,敢拍蒼蠅,也敢打老虎。連同1979年起訴職工總會領袖、國會議員的彭由國的貪汙案以及1990年查處的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貪汙案,反貪調查局總共查處了五起部長級幹部的貪汙大案。高薪、公積金雙管齊下
李光耀當政以來,曾受到過各種打擊,但從沒有人指責他貪汙受賄。因爲他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他曾多次說過:“我是政府總理,我可以造就出許多個百萬富翁、億萬富翁,但我自己絕不能成爲富翁。”
李光耀沒有自己的公務車,車子是自己掏錢買的,標准的“私車公用”。汽油費、維修費、沖洗費等一切開銷全是自己掏腰包。他有一幢官邸,但除了官方應酬外,從未使用過。他的收入遠不及他的妻子和弟弟,以至于他曾笑稱自己是“世界上最窮的總理”。
與此同時,李光耀又是一位堅定的精英治國論者,十分重視人才。1989年3月,他在國會的講話中指出,在發展中國家,政治領導人的素質是決定國家命運的重要因素。他認爲,新加坡不可以沒有良好的人才領導,不能讓別人說新加坡的部長的素質比不上跨國公司人才的素質。曆史證明,好的領導人可以使低水准的勞動力轉爲高水准,也就是說“政策需靠一群幹練的人來貫徹,幹部決定一切”。
因此他決定,在人才難求的情況下,不能一味要求人才做出貢獻,而不給他們公平的待遇。1970年,李光耀將副總理和部長的月薪均提高到4500新元。此後,又經曆數次加薪,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一位台灣記者核算,新加坡總理年薪爲47.8萬台幣,部長33.4萬台幣,資深政務次長23.1萬台幣,高于台灣,也高于美國同等級官員的薪水。
根據2009年新加坡公共服務署的數據,初級部長的年薪爲157萬新元(1新元可兌5.27元人民幣),約合828萬元人民幣,總理和總統的年薪分別爲304萬新元和426萬新元。這是美國總統布希年薪的6倍,是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年薪的7倍。以至于在2011年5月新加坡的議會選舉中,人民行動黨遭遇到1965年執政以來的最大挫折,閣僚高薪成爲反對派攻擊的話柄。雖得以連任,得票率卻創曆史最低。連任總理後,李顯龍委派一個獨立委員會重新評估內閣及其他高級官員的薪資,提出減薪方案。方案建議降低本屆內閣成員37%的底薪,至每年110萬新元;總理李顯龍年薪下調了36%,至220萬新元。
“高薪”在幫助新加坡政府官員抵禦貪汙腐敗誘惑方面發揮了不可小視的作用。它除了高居世界前列的公務員工資,還體現在政府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上。所謂中央公積金制度,即在職公職人員每月工資的40%爲公積金,存在銀行裏等退休後才能支取,這個40%只在個人工資中克除22%,另外18%由國家補貼。公職人員退休後沒有退休金,而是領取在職期間積存的公積金。
如此計算,一個公務員如果從二十多歲參加工作至退休,將會有一筆數目巨大的公積金可以支取,多則幾十萬,少則十幾萬,足夠保證其退休後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中央公積金是紮實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種廉潔抵押。對于膽敢貪贓枉法的人來說,公積金也是懲罰的籌碼。貪汙腐敗者被法律判決後,他的全部公積金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六十多年來,新加坡政府依托法律制度的完善、經濟鼓勵、權力約束以及高素質官員的自律和社會監督,樹立起了廉潔高效的形象。這充分說明,制度比人更可靠,只有通過制度與領導人兩者相結合,才有可能從根本上實現法治國家和清廉政府。李光耀的權威不只是從嚴治國,也是從嚴治政,更是從嚴治黨,是建立在一整套現代法律體制之上的權威。正是因爲有了這套體制,高薪養廉才能有效,也才能得到老百姓的基本認同。
來源:《國家人文曆史》2014年第20期。
作者:解宏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