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討債的過程中還是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追討,注意把握法律紅線,不能因討債把自己討進了看守所。下面來盤點一下討債過程中最容易觸犯的罪名: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016年10月,何某借給其父親的朋友馮某28萬元現金。馮某表示,自己在深圳開辦有服裝廠,急需現金周轉,將在兩年內連本帶息歸還34萬元。 今年8月,何某眼看借款快到期了,便催馮某還款。令他沒想到的是,馮某電話關機,深圳服裝廠已關閉,唯一能找到的只有其在仙桃城區的一戶商品房,但大門緊鎖,終不見人影。
爲了能“逼迫”對方現身,何某攜帶事先准備的手搖自動噴漆,在馮某家中無人應答的情況下,在馮家大門上噴印“欠債還錢”、“該房已抵押”及其手機號碼等字樣。10月21日9時許,何某再次來到馮家,看到之前噴的字被白石灰塗抹掉,准備再次噴漆,被物業管理人員及時阻止。接警物業報警後,民警將何某帶至沙嘴派出所進一步調查,何某如實供述了的違法行爲。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爲。《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案例:被害人汪某因經營公司向某貸款公司貸款。因汪某拖欠貸款本息,2014年1月貸款公司授權委托被告人杜某及其他兩人(已另案處理)收取欠款。之後,被告人杜某等人到汪某居住的小區家中要債,因汪某不在家,其他兩人強行留在其家中至第二天才離開。2014年3月某日,杜某等人又到汪某家中要債,因汪某不在家即強行留在其家中,並邀集被告人彭某等人輪流守在其家中至同年4月,其中被告人彭某強行在其家中守候兩晚。期間,汪某妻子仲某多次要求對方離開並報警無果。杜某在汪某家牆上、門上、地板上用紅色噴漆噴上“無恥”、“還錢”等字樣,並采取買鎖將門反鎖、在仲某外出時派人緊跟等方式防止其逃跑。被害人報警後被拘留。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爲。《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2015年9月17日,李揚明借來一輛轎車,邀約成明曦、李黎明從湖北省通山縣到洪江區找楊某索債,因遭楊某推脫遂起挾持之意。于是以去懷化市城區吃午餐爲由將楊某騙上車,當車過滬昆高速安江收費站開往湖北時,楊某欲借上廁所之機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毆打,繼而他們將楊某帶到湖北省通山縣賓館拘禁,三人輪流看守。同年9月23日,成海軍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債務糾紛非法拘禁楊某的情況下,仍答應幫忙看守至9月25日,後楊某獲得解救。其間,李黎明等4人逼迫楊某打電話向其家人借錢,楊某家人向李揚明指定的銀行賬戶上彙款15萬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四、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案例:周勝現年40歲,2006年8月,他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緩刑,後在北京以“商務調查公司”的名義開設討債公司。2007年4月27日下午,周勝夥同他人受孟秀珍(已判刑)雇傭,強行將與孟秀珍有合同糾紛的張某從朝陽區劫持到豐台區一家賓館,逼問出張某的銀行卡密碼。周勝等人于當月28日持張某的銀行卡在取款機上取走2900元。幾天後,周勝等人又挾持張某在一家銀行從銀行卡內取走11萬元,並轉賬28萬元給孟秀珍。法院認爲,周勝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在緩刑期內又采用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五、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案例:2013年上半年,遼甯籍李某只身來到山東省煙台市,應聘于市內一家影樓,從事婚紗攝影。後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李某便決定自行“維權”。2013年7月9日10時許,李某趁攝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將影樓內的一攝影鏡頭盜走。老板報案後,李某很快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價值人民幣11070元。2013年10月30日,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六、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爲。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吳某與朱某存在債務糾紛。朱某向吳某討要欠款,二人約定2016年2月21日晚上見面。晚8點,朱某駕車載其弟朱某某及吳某行至三河市某醫院北側環島時,吳某突然車窗鑽出並向北跑。朱某與朱某某下車追趕,在環島東側附近,吳某摔倒在地,朱某某控制吳某不讓其離開,朱某開始踢打吳某。此時有路人鄧某經過,對朱某的行爲進行勸阻,朱某說他們在抓小偷,並讓鄧某打電話報警,期間,朱某又向吳某頭部打了幾拳,後吳某乘他們不注意掙脫逃跑。吳某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吳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隨後吳某向公安局報案。三河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8日淩晨,在燕郊鎮某足療店將朱某抓獲。經查,朱某的犯罪行爲給吳某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法院對此案依法公開進行了審理,認爲被告人朱某因債務糾紛對他人進行毆打,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
討債難,難于上青天!在處理借貸債務糾紛時,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切不可觸碰法律的高壓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切莫因一時沖動,使自己身陷囹圄,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