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北京市報告1例從美國輸入的確診病例,黎某,女,37歲,長期定居美國馬薩諸塞州。此前,黎某在美國曾高燒39℃,于美國當地時間3月12日與丈夫、兒子乘機回國,隨後確診。
在美國洛杉矶登機前曾服用了大量的退燒藥,並對乘務人員隱瞞了自己的病情,還說自己沒有同行者。直到臨近飛機落地前2小時,黎某才吐露真相,說自己任職的公司有人確診,她自己也發燒了,但吃了退燒藥,還承認丈夫和孩子在機上同行。
此外,美國馬薩諸塞州有華人表示,黎某在美國可能已經被確診了,但她“不滿意”美國的醫療手段,所以違反隔離要求,從馬薩諸塞州一路來到洛杉矶,然後坐飛機回到中國,可她卻撒謊說美國沒給她做檢測。
3月16日,@平安北京通報,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立案偵查。
那麽她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下文有可能引發不適,請謹慎閱讀:
經過咨詢律師以及查詢我國法規相關規定:
出入境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簽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准入境規定年限的;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爲不宜簽發簽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三)入境後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所持簽證類別屬于不應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居留的;
(五)簽發機關認爲不宜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決定取消其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估計黎某一家再也來不了中國了 。。。
你以爲這就完了?
美國綠卡
1、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
2、申請人不必有任何學曆、語言、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申請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現金。並且對于投資的期限要滿足五年,只有滿足了這一個基本條件,才算是獲得了最基本的美國移民條件,當然,也可以在之後獲得永久居住權。與此同時,對于投資人也是需要沒有犯罪記錄,身體也需要健康;
4、對于EB-5投資人不必要有商業背景、年齡以及教育程度和語言能力能條件的限制,正是由于這一寬松的條件,使得美國移民更加的簡單化;
5、申請人無不良記錄:凡是申請美國移民,都需要提供本國出具的無犯罪證明,中國公民要在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無犯罪證明,辦理時間一周。
如果黎某正在申請綠卡,這事估計《涼涼》了。
你以爲這就完了?
懊悔已經晚了
作爲華人,我們真是不願出現這樣的事件,所以也請所有身邊有海外留學的朋友轉發這篇文章,告訴他們請嚴格遵守各國法律,按規定報告自身情況,保護別人其實也是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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