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要實現公司控制權?
天使投資人徐小平先生說過:“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給出去60%的股份,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爲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在“互聯網+”創業時代,創始人如何實現和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是個極爲重要的問題。如何通過股權以及其他手段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以保證公司能夠按照創始人既定的發展戰略長遠發展,則是一個嚴肅的話題。
阿裏“合夥人制度”的秘密
2014年5月6日,阿裏巴巴集團向紐交所遞交的招股說明書中專門對其合夥人制度做了闡述。根據招股書內容顯示,阿裏巴巴合夥人制度是在2010年正式確定的。馬雲和蔡崇信爲永久合夥人,其余合夥人在離開阿裏巴巴集團公司或關聯公司時,即從阿裏巴巴合夥人中“退休”。擔任合夥人期間,每個合夥人都必須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截至遞交招股書時,阿裏合夥人共有28名成員,包括22名阿裏巴巴集團的管理人員和6名關聯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員。阿裏合夥人特別享有的權利包括董事提名權和獎金分配權。其中,更爲關鍵的是董事提名權,這也是阿裏合夥人制度引發爭議的焦點。招股書中特別提到,“依據公司章程,阿裏巴巴集團上市後,阿裏巴巴合夥人有權提名阿裏巴巴過半數董事,提名董事需經股東會投票過半數支持方可生效。”意思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阿裏合夥人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上市後阿裏巴巴集團董事會成員增至9名),即5名董事代表阿裏巴巴集團管理團隊的利益,進而控制阿裏巴巴集團董事會。簡單地講就是,通過合夥人制度安排,阿裏巴巴集團管理團隊直接在董事會的9個席位中占有5個席位。
企業的三層治理結構
從公司的治理結構上來講,通常是一個三層的治理結構:最高層是公司股東(大)會,第二層是公司董事會,第三層是公司經營管理。因此,大體來講,對于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股東會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實際控制權。
股權生死線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紛爭。只要公司制度存在,只要人的自利本性存在,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將相伴相生,如影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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