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各方現可向法庭申請,把和解協議記錄轉爲庭令,以免有人違反協議條款。其他三個特征爲擱置法律程序條文、限制披露與可呈堂證據條文,以及把適用于仲裁案件的律師專業法令豁免項目延伸至調解案件。
陳勁禾 報道
調解法令昨日起生效,調解各方現可向法庭申請,把和解協議記錄轉爲庭令,以免有人違反協議條款。
根據律政部昨日發布的文告,調解法令第12項條文允許調解各方把和解協議轉爲庭令,立刻執行協議,以免日後有人違反協議條款。
這項條文目前不適用于家事法庭管轄範圍的調解案件。
只有符合條件
和解協議才能轉爲庭令
把和解協議轉爲庭令是調解法令四大特征之一。其他三個特征爲擱置法律程序條文、限制披露與可呈堂證據條文,以及把適用于仲裁案件的律師專業法令豁免項目延伸至調解案件。
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和解協議才可轉爲庭令,包括得由指定調解服務供應源或獲認證調解員進行調解才行。
從昨日起,受律政部委任爲指定調解服務供應源的有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新加坡調解中心、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以及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爲調解員進行認證的是新加坡國際調解學院。
律政部說,調解法令也涵蓋包括國際商業調解案件,可加強在新加坡和解案件的執行框架。
法令整理了以往依照普通法審理的某些課題(如調解中的通信保密),形成條文,讓在新加坡調解的商家有更大的確定感與清晰度。
律政部說,隨著亞洲的貿易與商業領域持續增長,亞洲地區對法律服務的需求預計會增加,惠及本地律師樓與本地律師。
過去四年,新加坡在商業調解領域有不少進展。
2013年,大法官梅達順與律政部成立了國際商業調解工作小組,發展本地的國際商業調解領域。調解法令的內容也是由該工作小組建議。
2014年,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與新加坡國際調解學院成立,以便加強新加坡所提供的國際商業調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