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新加坡第一時間出台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例如新加坡稅務局已出台的相關稅務方案,以穩定經濟和支持企業可以持續發展。此外,新加坡政府也是對很多現有的稅務激勵計劃進行進一步的拓展,加強與完善,以確保新加坡稅務制度在當下與未來都會可持續競爭力。
公司所得稅免稅金額可達125,000新加坡元 自2020納稅年度起,正常應稅所得中前10,000新加坡元可享受7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之後的應稅所得190,000新加坡元可享受5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該計劃的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公司部分免稅(從2020課稅年開始) 新成立的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前100,000新加坡元的部分可獲得 75% 免稅,100,001-200,000 新加坡元的部分可獲得50%的稅收減免,該計劃的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適用于新成立的初創公司 (前三個課稅年中的任何一個在2020課稅年或之後) 課稅年度2020,25%企業所得稅退稅 相較于課稅年度2019,課稅年度2020的企業所得稅退稅從20%提高到25%,扣稅上限也由10,000新加坡元上調至15,000新加坡元。
加強企業課稅年度2020年虧損結轉減免計劃
爲了幫助新加坡中小型企業應對現金流問題,政府于2005年財政預算案中引入了虧損結轉減免計劃,在滿足特定條件且符合相關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將本年度的資本免稅額及貿易虧損(統稱爲“合格扣除項”)結轉到下一課稅年度,並從以後課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項減免計劃的最高限額爲100,000新加坡元。
這一計劃目前已得到進一步加強,課稅年度2020的合格扣除項可追溯到前三個課稅年度,最高限額爲100,000新加坡元。
加速廠房,機械設備等費用的抵扣減免
課稅年度2021年內,爲購買廠房和機械設備而産生資本支出的企業可選擇在兩年內加速折舊此類廠房和機械設備的成本。另外,爲簡化公司的資本折扣申請,廠房和機械設備的折舊年限規定將會簡化。
與此同時,在課稅年度2021年內發生符合條件的裝修和翻新費用的企業也可以選擇在一年內申請裝修和翻新費用的抵扣減免,在連續的三個課稅年度內申請抵扣,每年抵扣上限爲300,000新加坡元(約爲150萬人民幣)。
消費稅現階段將不會上調
在2018年財政預算案中,政府提出計劃將消費稅(GST)從7%上調至9%,提高幅度爲2%,預計具體將在2021年至2025年之間的某個時間開始調整。增加的目的是爲了滿足國家的經常性支出需求,特別是醫療、安全和教育等領域。
在提出這一計劃的同時,政府也宣布會謹慎地評估並根據實時的綜合經濟狀況和國家的需要,而確定具體消費稅的上調時間。
2020年始,在評估國家綜合情況以及此次疫情所帶來的影響後,政府決定不在2021年調高消費稅(GST)。這項調整也給了中小企業充分的准備時間,同時也反映了政府目前在穩定市場的同時也在嘗試可能方法以助力推動市場發展。
支付類數字支付貨幣供應免征消費稅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加坡稅務局(IRAS)對于支付類數字貨幣供應免征消費稅。
在此之前,支付類數字貨幣的供應被視爲應納稅服務供應,因此,對于已經注冊爲消費稅(GST)的公司來講,其進行的任何銷售、發行與轉讓數字支付貨幣行爲,都適用于消費稅(GST)範疇。
當這些支付類數字貨幣被用于購買商品和服務時,就會導致産生雙重應稅供應:支付類數字貨幣的應稅供應,以及貨物(服務)的應稅供應。
爲了避免以上的雙重納稅供應情形産生,新加坡稅務局宣布:
• 使用支付類數字代幣購買貨物或服務,該購買行爲不屬于應納稅“供應”,不需要計入GST納稅範圍。
• 使用支付類數字貨幣去交換(交易)法幣或其他類型的支付類數字貨幣(包括ICO),可豁免GST 。
備注:文中提到的“供應”是指消費稅角度的“服務/商品供應”,不僅限于“發行”,也包括“銷售”,“交換”。
這一變化是非常值得贊許的,這項改變也遵循了外彙交易項下外彙供應的消費稅待遇,而該等交易一直被視爲免稅供應。
新加坡現在對于支付類數字貨幣供應方面的做法也是更符合國際慣例。例如,澳大利亞、英國和歐盟通常采取的立場是,某些加密貨幣將被視爲消費稅用途的免稅供應。
延長和完善處置普通股的“安全港”免稅政策
新加坡不征收資本利得稅。因此,只有公司處置股權投資中獲得的收益部分才需要在新加坡進行納稅。
在2012年政府預算案中,爲了給企業在其進行重組前提供確定性,引入了”安全港”免稅政策,即公司處置被投資公司的普通股而取得的收益將豁免新加坡所得稅。
爲符合豁免條件,撤資公司需要在股權處置日前至少連續24個月持有被投資公司20%以上的股份。
目前,該免稅政策不適用于在新加坡從事不動産交易或持有新加坡不動産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之所得。鑒于新加坡土地稀缺,新加坡的不動産政策與動産政策有所不同。新加坡政府正竭力抑制房地産投機行爲,以確保房地産市場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此次“安全港”免稅政策將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此外,從2022年6月1日起,上述情況將擴大適用于新加坡境外的不動産,以及從事不動産開發業務的被投資公司。這將確保房地産相關企業稅務待遇符合一致性。豁免的所有其他條件和除外情況將保持不變。
擴大和完善稅務激勵計劃
擴大和完善對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稅務激勵計劃: 根據《所得稅法》第13 H條,風險投資(VC)基金從符合資格的投資中獲得的特定收入可免稅。新加坡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VCFMs)就其管理標准的風險投資基金所得的收入(基金管理激勵計劃或FMI),可獲5%的優惠稅率。
政府推出這些激勵措施是爲了鼓勵本地和外國風險投資公司進入新加坡,並激勵投資者爲本地初創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因此,一般來說,第13H條計劃是給予投資于本地企業的風險投資基金。
爲促進新加坡基金管理業發展,第13H條計劃和基金管理激勵計劃將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同時,自2020年4月1日起,還將引入下列信息以完善功能:
• 將豁免的投資和收益清單擴大到特定的指定投資收益;
• 將第13 H條的稅務優惠擴大到以外國法人公司或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形式設立的風險投資基金;
• 經核准的風險投資基金免稅期限延長至最多15年;
• 加大第13 H條的基金激勵力度,使經核准的風險投資基金,能夠按照業內確定的固定回收率要求減免其費用産生的消費稅;
• 取消基金管理激勵計劃對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激勵期限限制,改爲最長5年的激勵期,並可續期。 新加坡的“第13 H條計劃”涉及的收入和投資範圍較廣,原則上對“第13 H條計劃”下的新加坡指定投資收入免予征稅。
值得注意的是,第13H條項下的擴大豁免範圍現在將與新加坡的主要基金激勵、第13CA條(離岸基金稅務激勵)、13R條(在岸基金稅務激勵)和13X條(增強型基金稅務激勵)相一致。
但第13 H條主要由新加坡企業發展局負責監管,第13 CA、13 R、13 X條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負責監管。這是因爲激勵措施爲不同的目標而制定:第13 H條是爲促進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融資而設立的,而第13 CA、13 R、13 X條是爲了鼓勵基金管理行業。
第13CA條的推出是爲了吸引非新加坡投資者成立離岸基金,由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第13R條同樣旨在吸引非新加坡投資者的資金,並促進資金引入(即設立在岸基金)。
在2019年預算案中,政府取消了新加坡居民不能100%擁有該類資金的限制。這一限制最初是爲了將激勵的利益集中在非居民身上。目前,對不合格的基金投資者(即投資基金一定比例以上的新加坡非個人)仍處以罰款作爲懲罰。
第13 X條旨在爲新加坡的基金經理在尋求委托授權方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因此,不會對新加坡居民的投資施加限制或財務進行處罰。
對于第13 CA、13 R、13 X條項下的基金,通常沒有既定的投資政策或投資策略。在實踐中,這類基金主要用于新加坡以外的投資。這是因爲第13 CA條和第13 R條沒有規定任何最低地方基金支出要求,而第13X條則規定最低地方支出爲20萬新元。
另一方面,第13 H條的具體目標是增加當地初創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選擇。因此,風投基金將主要集中在風險投資上,資金的大部分流出應該用于風險投資。根據第13 H條計劃,獲批基金必須將不低于80%的承諾資本投資于由未上市初創公司直接發行且成立未滿10年的特定産品。
通常情況下,第13 H條項下的投資分類包括:新加坡的種子/早期公司、新加坡公司和對新加坡有經濟分拆的海外公司(即與新加坡簽訂業務協議、或在新加坡運營、擁有研發設施或總部,或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因此,第13 H條計劃和 FMI的潛在好處可能爲企業和全球投資者帶來新的結構性發展機會。
總結
總的來說,2020年以來的最新出台的新加坡的相關稅務政策並沒有發生根本結構性的變化,更多的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添加與完善,但這也恰恰證明了新加坡的現行的稅務制度不僅僅是成熟,且具有強大的競爭力推進企業與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2020年4月4日,新加坡稅務局(IRAS)根據COVID-19情況的最新措施,作爲對納稅人的支持,新加坡稅務局(IRAS)自動延長個人和企業納稅申報的截止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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