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江小白公司)與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津酒廠)之間的“江小白”商標之爭有果,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江小白”商標屬于江小白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第10325554號“江小白”(下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首先,江津酒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江津酒廠主張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絕大多數爲訴爭商標申請曰之後形成的證據,涉及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相關行爲的證據有江津酒廠與他人的銷售合同、産品送貨單等。
如江津酒廠在本案中提交的銷售合同雖然有森歐公司的公章,但該合同顯示的簽訂時間早于工商檔案顯示的森歐公司的成立時間,而且江津酒廠也認可該合同簽訂時間系倒簽。
再如根據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審證據即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筆迹鑒定意見,江津酒廠向森歐公司送貨單上制單人“劉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樣與江津酒廠提交的其與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新藍圖公司,現已注銷)的送貨單上制單人“劉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樣的筆迹非同一人所簽。
在存在上述疑點而且沒有發票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上述證據無法證明江津酒廠在先使用訴爭商標。
其次,雖然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存在經銷關系,但雙方的定制産品銷售合同也同時約定定制産品的産品概念、廣告用語等權利歸新藍圖公司所有。
最後,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合作期間的往來郵件等證據證明,“江小白”的名稱及相關産品設計系由時任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並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産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制産品除其注冊商標 “幾江”外的産品概念、廣告用語等並不享有知識産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並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據了解,訴爭商標爲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由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格尚廣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等相關商品上,其專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核准該商標轉讓,受讓人爲新藍圖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標局核准該商標轉讓,該商標轉讓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經查,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爲陶石泉,其也系新藍圖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適逢江小白公司受讓該商標受理階段,江津酒廠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主要理由爲新藍圖公司是江津酒廠“江小白”酒産品的經銷代理商,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違反 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而後,原商評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無效。
隨後,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評委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江津酒廠無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過“江小白”商標。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商評委被訴裁定。
原商評委、及江津酒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隨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支持原商評委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審判決,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如上判決。
以下附判決書全文